《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具体内容,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需要明确三点: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二,非货币出资物,必须满足可评估作价+可依法转让两点,因为出资需要核算各自的股权比例,那就需要统一计量标准,货币是最好计量标准。所以非货币的出资物,都必须评估一下价值,以货币值来计量。而因为公司是独立人格,股东既然出资了,那出资物就应该属于公司所有,所以必须履行转让手续,把出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
一、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
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公司法对出资现物的评估的规定
对非货币(现物)出资的评估,也就是将其价值折算为现金,并换算成公司的股份。评估的过程也就是将非货币(现物)出资确定为公司股份的过程。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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