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与平等的正义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33:52 213 人看过

【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与平等的正义现

无论人们对于正义的认识存在多么大的分歧,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之一,“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是否正当合理的主要标准。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法律在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确认了消费者权利,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其实质恰恰是体现了对正义中平等价值的追求。如前文所述,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交易的过程中,从表面上看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但是由于消费者在经济实力、获取交易信息以及获得救济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为了正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实质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差别安排,而这种差别安排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意在改善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的状况,反映了法律对弱者的一种特别关注。

这种差别安排符合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第二个原则。法律对消费者权利的认可以及相关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生产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力图纠正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交易自由名存实亡,沦为生产者、经营者支配的对象。消费者交易自由的丧失势必对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侵害消费者的生存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由,虽然会对其经济利益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是生存利益与经济利益相比,孰轻孰重,毋庸赘述。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交易自由,需要赋予消费者特别的权利,适度限制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由,而这种限制具有其合理性。“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P10)在存在着不平等的现实情况下,法律确认了消费者权利,这种确认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生产者、经营者的自由来实现的。为了实现平等,保障消费者的交易自由而限制生产者、经营者的自由,正义中所蕴含的平等与自由的价值追求因此在消费者权利中实现了辩证的统一。

正义的作用都具有保守的一面和革新的一面,正义的作用是二重的:一方面通过假定每一个人都得益于社会的稳定而试图保持事物的原状,尽管社会秩序中存在着弊端;另一方面则试图消除弊端,对权利进行再分配,以便使社会更合理。恰恰是正义的革新作用导致消费者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和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使权利和义务在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之间重新进行了分配。平等的正义在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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