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9:31:44 219 人看过

证据调查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取证原则。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未经批准进入他人住宅属严重侵权和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安装***、监视器也属严重侵权行为。但在公众场合以隐秘拍摄、隐秘录音方式取证,一般不认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做询问调查笔录上要注意避免让人认为存在诱供、胁迫嫌疑。很多法官对诱供问题非常敏感。

(二)及时取证原则。调查取证要及时进行,发案后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证人,及时收集其他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全证据。一方面,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证据本身有自然灭失、损毁的可能;另一方面,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任何当事人都有串供或隐瞒、销毁、伪造变造证据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可能。因此,及时取证非常必要。

(三)全面取证原则。首先,除依法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外,执法机关认定的所有事实,都应当有必要且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由于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举证原则,因此执法机关必须全面取证。其次,调查取证中执法机关既要收集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也要收集该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以及有法定的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第三,证据的种类要全面,只要是能反映案情的客观事实材料,都应尽量收集。不能仅凭当事人口供为证,要尽量收集现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四)顺查与逆推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调查核实的证据确定案件的性质并作出处罚决定。但在具体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顺查与逆推相结合的原则,有目的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调查取证。首先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尽量准确地推定出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即顺查。再以此为中心,从其涉嫌的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出发,逆向推理出可能存在的能证明该案事实的证据材料,有目的、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调查取证,并及时根据新的证据调整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推定。

(五)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举证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取证。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对有关情况提供自己无过错或无责任的证据时,则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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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2日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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