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恢复)。各单位在办理职工录(聘)用手续后的一个月内,要及时填写《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报送河南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会保险中心),由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建立或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表一由省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2、养老保险关系的中断。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要填写《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起,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表二由省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原单位各留存一份。
3、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跨单位流动时,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还需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1)职工在省在统筹单位之间调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职工调出单位要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省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省社会保险中心、职工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
(2)职工由省直统筹单位调往省内地方企业或外省(市)单位时,职工调出单位要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情况》、《职工省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各一式四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表由省社会保险中心、职工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职工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
(3)职工由省内地方企业或外省(市)单位调入省直统筹单位时,省社会保险中心在收到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转移手续和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后,通知职工调入单位,由职工调入单位填写《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基金后,通知职工调入单位,由职工调入单位填写《填写(恢复)养老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并附带职工基金转移单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入手续,表一由省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
4、职工出国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储存额的一次性支付。职工出国定居或死亡时,由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附《出国定居证书》或《死亡证明》,送交职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要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文件申请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计算单》各一式两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与职工或者家属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出国定居证书》或《死亡证明》一起,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手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原单位各留存一份。
5、离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的支付。省直有关企业及铁路、金融、石油、邮电、电力、水利等行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或已死亡离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填写《离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申请表》、《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登记表》各一式两份,对死亡离退休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要填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和困难补助计算单》一式两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并附供养直系亲属属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与死亡离退休人员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有关待遇支付手续。表由省社会保险中心,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各留存一份。
其他行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所在单位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一起,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6、职工退休审批。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要填写《企业职工(行业)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与职工档案一起,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职工退休审批,实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中心联席办公制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处办理退休手续,由省社会保险中心计算退休待遇。
各项业务手续由省直统筹各单位省级社会保险机构或直接对省的社保机构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办理。
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手续的通知(豫劳社险[2000]9号)
发布日期:2000年9月11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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