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纠纷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21 03:31:43 405 人看过

关于执行异议处理,其主要的处理方式共有四类:首先是裁定驳回。尽管当事人已经提出执行异议,但是由于缺乏充足的理由和有力的证据支持,此时就需要认定申请者所提异议的依据不足,进而决定裁定驳回申请;其次,中止或者暂停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所提异议得到实质性的证实,那么,执行工作有可能要暂时性地中止甚至暂停;第三,可以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亦或是继续执行。当出现难以判断异议是否成立的情况时,如果案外人能够提供确实且有效的担保,那么,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便可解除。而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只要能提供同样有效的担保,执行工作就能得以继续进行;最后,如果经过再审发现原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那么,就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处理。如果经过审理后,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并不成立,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需要对原裁决进行相应的变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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