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怎么认定未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15:21:51 344 人看过

虽然我国《刑法》对于假药犯罪采取的是从严惩处的原则,但是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还应认真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划清不同犯罪形态的界限。这对于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正确适用刑罚,加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进行如下区分:

1.行为人为销售假药而买进假药,尚未买进即被查获的,是未遂;如已买进,若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行为人购买假药目的是为了销售,则不管是否卖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

2.行为人通过盗窃、抢劫、捡拾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假药的,试图销售获利,但尚未卖出即被查获的,系犯罪未遂。

3.行为人因销售假药被抓获的,从其住处起获的假药,应全部按销售假药罪既遂认定。对未卖出的部分,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一、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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