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优先原则
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
原则要求
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刑事优先原则不宜适用的领域
(一)知识产权领域中权属不明的刑民交叉案件
有些知识产权犯罪往往需要事先对涉案的权利归属进行确权,唯有如此方能进一步界定犯罪是否成立,如家族企业共同开发创造的商标、专利,后因不规范的家族财产分割而产生的家庭成员间的假冒注册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专利等行为。而确权所采取的方式程序及其所依据的法律都属于民事范畴。因此在有关知识产权权属不明的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应当排斥刑事优先原则的适用。相反,应当提倡民事优先,即在民事已经确权的基础上才能有刑法的介入。
与此相关,在知识产权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即使存在超过犯罪成立限度的侵权行为,也不应一概主张刑事的优先介入。例如侵犯商业秘密成立犯罪的标准是造成被害人损失50万元以上,如果侵权行为造成60万元的损失,虽然行为已经可以构成犯罪,但刑事也没有必要优先介入。因为这是一种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竞合,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交叉。
由于这类案件与私权利结合较为紧密,民事程序的最先救济更容易消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在这一领域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限制刑事手段的优先介入既有利于当事人间纠纷的和解,保持商事和经济关系的稳定,又有利于避免刑事司法资源的无益浪费。
(二)经济领域中因财产权益归属不明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
一些公司和企业在成立之时或者在股权变动之时因种种原因,其真正的权利人与工商登记的权利人出现了不一致,以至于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股权归属的争议,同时也出现了“职务侵占犯罪”的可能。对此类刑民交叉的案件,许多本非真正的权利人为了夺取股权,不惜动用公安机关的力量,借用刑事优先原则,将真正的权利人以职务侵占罪问罪后占有股权。如号称“海南第一奇案”的“亿万富翁一夜被剥夺财产案”,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在此类公司股权归属不明情况下去查办职务侵占犯罪,简直是本末倒置。因为行为人侵占的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侵占他人的财产,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都没弄清楚,何来侵占之有。有的甚至是股权归属纠纷已进入民事诉讼,法院民事审理尚未果而股权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却已被刑庭判决犯职务侵占罪入狱了。这无疑是极其荒谬的。
我们认为,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直接决定着刑事判决的认定,理应先民后刑,不能刑事优先。只有先对股权归属进行民事确权,而后才能视归属情况决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且刑事先行介入往往导致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作为民事部分的股权纠纷的认定中不可避免的处于劣势。不光自己无法正常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反而要与得到强大公权力支持的相对人就此对簿公堂,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入罪”,是违背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的。
(三)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刑民交叉案件
在我国,公民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在宪法之外还受到民法和刑法两大实体法的双重保障。因此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刑民交叉。实践中比较多见的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涉及重婚犯罪或其他婚姻家庭犯罪,从而产生刑事和民事何者为先的问题。
由于此类案件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当事人间通常存在着难以理清的特殊关系,所以没有必要让当事人等到刑事判决结果后才提出离婚诉讼。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多使用自诉和民事诉讼方式不光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也有利于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如果一味强调维护社会秩序,采用刑事优先,更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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