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00:06 415 人看过

发文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府[1997]3号令

发布日期:1997-7-24

执行日期:1997-7-24

经1997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健全企业法人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办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市、县(区)属集体以及国有资产投资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厂长(经理)系指第二条所规定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或者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本办法所称厂长(经理)离任,是指厂长(经理)因任职期满、提拔、调动、辞(免)职或者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实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厂长(经理)离任前,应当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按本规定进行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市审计局是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离任审计采取分级分层次的办法进行:市、县(区)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命或管理的厂长(经理)离任,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审计机关力量不足时,由审计机关责成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上款以外的厂长(经理)离任,由任命或者管理该厂长(经理)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审计,内审机构力量不足或没有设立内审机构的,主管企业或者被审计企业应当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七条企业内审机构开展离任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离任审计业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工作质量,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审检查。

第八条离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盈亏的真实性、重大经济事项的责任。

(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六)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市、县(区)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任命或管理的厂长(经理)离任六十日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进行离任审计。审计机关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责成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的,企业应当与社会审计组织签订协议书,由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向审计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下列资料:

(一)离任厂长(经理)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二)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三)企业投资合同书和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书。

(四)企业资产盘存和债权、债务资料。

(五)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离任审计实施终结,审计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离任厂长(经理)任期内的主要业绩。

(三)离任厂长(经理_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厂长(经理)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

(四)对离任厂长(经理)的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主。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离任厂长(经理)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离任(经理)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责成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按法定程序完成审计后,当将所出的审计报告报审计机关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经营业绩著的离任厂长(经理),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设,由有关部门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自由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离任厂长(经理),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和离任厂长(经理)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离任厂长(经理)、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内审机构按法定程序完成离任审计后,应当向在企业提出审计报告,所在企业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接受企业委托进行离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按法定程序完成审计后,应当向该企业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和离任厂长(经理)对企业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主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法定代表人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审计机关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者复审意见书后,中办理由其任命或者管理的厂长(经理)的离任事宜。任命或者管理厂长(经理)的企业必须在其作出审计意见书、收到其所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作出的审计报告或者企业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办理由其任命或者管理的厂长(经理)的离任事宜。

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发出离任审计通知六十上日后,未收到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的,可办理有关离任手续。

第二十条干部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主管企业应该提请离任审计而不提请,以致离任的厂长(经理)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造成重大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或者提请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内审机构所在企业出具的审计意见书、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缺乏公正性、真实性的,审计机关可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11: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经理相关文章
  •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日期:1990-8-26执行日期:1990-8-26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完善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通过审计评议,促进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或承包目标的实现。第三条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目标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包括工厂、公司或其他企业,下同)的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间需要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的同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京内外)公司
    2023-06-07
    150人看过
  •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1995年9月14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9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严格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按本条例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其因辞职、辞聘、解聘、调离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指标合同进行。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第六条市、区、县(市)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
    2023-04-24
    297人看过
  • 石油工业企业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石油部发布日期:1987-11-24执行日期:1987-11-24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开展对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局(厂)长负责制的落实,监督局(厂)长权利和责任的履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工作交接制度,为合理选配干部提供依据。三、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只在已推行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实行。四、局(厂)长离任包括任期届满、免职、撤职、辞职及其它原因调离岗位。五、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石油工业部任命的局(厂)长离任(调职)时,由部审计司组织审计评议;企业在任命的厂(处)长离任(调职)时,由企业的审计处(科)组织审计评议。六、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
    2023-06-07
    60人看过
  •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修正)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0-20执行日期:1997-1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严格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按本条例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其因辞职、辞聘、解聘、调离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指标合同进行。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第六条市、区、县(市)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第七条市、区、县(市)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
    2023-06-07
    72人看过
  •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失效]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10-14执行日期:1996-1-1失效日期:1997-1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严格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按本条例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其因辞职、辞聘、解聘、调离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指标合同进行。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第六条市、区、县(市)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第七条市、区、县(市)主管部门任命或
    2023-06-07
    170人看过
  •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7-11-11执行日期:1987-11-11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含经理,下同)负责制,正确评议厂长任职期间的实绩,健全企业领导人的更替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任期届满或任期中间离任的,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厂长,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连任或调动工作的手续。第三条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业所属的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内部的审计机构负责。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的对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企业主管机关的内
    2023-06-07
    36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组织结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理
    词条

    经理是指在公司中负责管理日常事务的负责人,通常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战略、监督业务运营、管理团队、协调内外关系等。 经理需要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管理技能和业务知识,以带领团队实现公司的目标。 经理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遵守公司... 更多>

    #经理
    相关咨询
    •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二条主要内容有哪些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4
      实行厂长(含经理,下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促使厂长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圆满完成任期目标。通过审计,对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企业主管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提供厂长晋升、任免、调离、降职的考核依据,健全企业主要领导工作交接班制度。
    •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1
      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可靠,明确财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依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指示,主要包括:一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二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三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四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五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
    •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18条内容有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成立审计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十条什么内容?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4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市、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报送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情况,制定并执行审计计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审计计划,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计划、审计结果等审计信息共享机制。
    •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六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4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规范审计行为,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