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在一案件中判决了居民应免费使用停车位。
最近,网上吵的很热的一个话题,就**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意义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理由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展望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
谣传扭曲事实什么罪
307人看过
-
造谣传谣罪是什么罪
192人看过
-
民法典中车位的使用是否适用相邻权
100人看过
-
造谣传谣判刑标准是什么
338人看过
-
砸车是刑事还是民事
224人看过
-
地下车位使用权是几年
388人看过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
-
拘传是刑事还是民事?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28(1)拘传的适用机关不同。刑诉拘传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民诉是法院。 (2)拘传的对象不同。刑诉的拘传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诉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3)刑诉的拘传可以不先经过合法传唤;民诉的拘传必须是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理由不到庭。拘传是刑事还是民事的回答可以参考以上的内容。
-
车位使用空白收取费用是否合法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9我有一点疑问:放车的住户与物业管理之间有无其他的协议?放车人是否知道你为车位所有人呢?我认为放车人为你作证的可能性极小,除非物业管理声明停车位置属于公共空间。个人认为这种诉讼不好做,除非有相当充分确实的证据。试想一下,如果放车人明知是你的车位而自己又认可使用什么长时间,万一你向他主张费用?怎么处理?
-
我的车位划拨是免费还是需要交物业费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1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内容如下,我国《》确定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我国同时又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干涉的原则,其目的就是使违约金以赔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