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政策
(一)纳税义务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计税依据: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四)税率:
1.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云南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税率为12%。自2016年5月1日起,云南省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的征管办法继续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具体缴库比例确定为: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1.5%、个人所得税1%、房产税2.5%;个人出租非住房,增值税5%、个人所得税1%、房产税6%。对个人出租房屋享受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仍按照综合征收率中设定的上述缴库比例计算征收。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3.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一)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税率:采用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隆阳区永昌、兰城、九隆、青华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分三级地段。一级地段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二级地段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三级地段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
2.建制镇:
(1)板桥镇分两级地段,一级地段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二级地段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
(2)其他建制镇分两级地段,一级地段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二级地段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
隆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计税标准按《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计税标准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172号)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政策
(一)耕地占用税的定义及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凡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为耕地,即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视同耕地。
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占地行为包括占用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采用差别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依据各地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分成不同类别的税额。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隆阳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为24元。
占有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县(市、区)税额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税额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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