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特定事由而消灭
1、提前收回;
2、提前交回;
3、期限届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1、承包地被征收;
2、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具有特殊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的取得方式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
3、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承包经营权可以基于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民法典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流转权〉;
(1)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2)处分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其它权利。
(二)承包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是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
1、是具有发包权;
2、是对承包土地的必要调整权;
3、是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4、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或者其它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5、
其四是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发包人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是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是依照约定为承包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的义务;
4、是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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