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没有明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讨论和决定破产事项,表达债权人的意愿,协调债权人的行动,讨论决定破产程序的权利。其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和监督的功能。债权人会议通常需要召开多少次没有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讨论和决定破产事项,表达债权人的意愿,协调债权人的行动,讨论决定破产程序的权利。其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和监督的功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环节。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机关。具体言之,就是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的意思,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一个临时性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共性,也有差异。对于破产财产的增加、破产费的减少、妥善估计和处理破产财产等事项,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这是主流。但是,各债权人从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多少,债务减少的比例,清偿期限的延长等事项又往往存在差异性。债权人会议正是代表全体债权人表达共同意思,维护共同利益,协调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差异,适当满足各债权人各自独立利益的组织形式。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债权人会议是各债权人进行协商,协调各自利益的自治团体。债权人会议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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