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登记注销是否有期限?我国法律对房产证办理时间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的违约:(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登记;(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未完工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三)未完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完工的房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包括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也就是说,首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否则它将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合同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这就是人们经常提到的所谓“90”天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未完工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为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已完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为90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房屋灭失;
(二)放弃所有权;(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不动产产权证明;
(四)材料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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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权以及由其衍生的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它是房地产交易中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通过房屋权属登记,可以使房屋权利得以明确、保障和交换,同时也是依法登记房屋权属的依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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