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商品房买卖交易、房屋按揭贷款等事项中,只要涉及双方或多方共有的,依照相关规定,共有方均须签字认可确认,相关交易等方能依程序进行。事实证明这一做法不但可较好地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而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事后要求夫妻双方归还的纠纷,经过了解发现,类似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夫妻双方正在离婚或已离婚后,且多为男方单方向朋友借款,数额巨大。
一方借了债却让另一方背黑锅
2003年12月11日,经过一段时间的相识、相知、相恋后,小陈和小高决定走到一起,两人也比较前卫,为了避免婚后因财产、债务发生纠纷而订立了一份《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表明了:双方结婚后,经济独立即各自的收入、各自的支出双方互不干涉。然后经过公证处公证。2004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
一开始,与所有的新婚夫妇一样,他们都沉浸在幸福的喜悦之中。不久后,喜得千金。小陈在单位上班,小高自己创业,办起了一家汽修厂,日子虽然平淡,但小家庭和和睦睦,倒也算甜蜜。
可是,渐渐地,小陈的同事们发现,两个人关系并不融洽,经常争吵,互不理睬,后来干脆长期闹分居。女儿出生后,他的态度就变了。小陈回忆说。2007年下半年两人的关系已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步,这一年9月12日,小陈向法院起诉离婚,虽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均各自生活,从不相互照顾。2008年6月,双方达成协议,最终解除了婚姻,小陈总算长长舒了口气。
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2月1日,小陈的存款被冻结了,她百思不得其解,多方询问才得知就在2007年12月30日,小高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小高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有4人为该借款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该20万元用于小高汽修厂周转资金。2009年2月3日,因小高等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小高清偿银行借款本息,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小陈越想越气:银行怎么这么随便就贷款给个人呢?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吗?而且向银行贷款的理由也太随便了吧,难道不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或书面材料予以证明吗?如果这么容易就能从银行贷款,那不是可以经常向银行申请贷款了?
2010年3月15日,她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自己并非案件当事人,小高涉案债务不是离婚前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小高个人财产清偿,请求法院解除冻结的存款。4月7日,她以邮政快递形式向银行寄送了婚后财产约定的协议书和公证书。
法院认为,虽然小陈与小高之间有约定婚后收入各自所有的协议,并经过了公证,但小高在借款时并未将协议内容告知银行,小陈又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知道该协议,债务发生在小陈与小高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驳回了小陈的异议。
2010年4月21日,陈女士收到了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她要求法院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没有得到支持,于是,她走上了漫漫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之路,决心讨回公道,洗刷心中的委屈
为情人贷款却让妻子无家可归
无独有偶,还有一个真实的故事在我们身边发生。
什么,我的房子要查封了,为什么?2008年你们夫妻俩不是一起贷款20万吗?再不还清贷款,我们只能向法院起诉,查封你家房子!我没有来银行代过款,我也没有签过字呀!面对银行工作人员手中的材料,梅阿姨的脑子一片空白,早已背叛感情的丈夫最终还是出卖了自己,让自己无家可归了。
这个遭天杀的,怎么会这么无情!梅阿姨只觉得心血上涌,20多年来积攒心头的委屈、怨恨一股脑迸发出来。我要找到他,把事情说说清楚!梅阿姨向着那个无数次刺痛她的地方狂奔。
梅阿姨的女儿已经20多岁了,女儿出生后不久,丈夫就因为奸污幼女入狱,在别人异样的目光中,梅阿姨一边拉扯着女儿,一边跑东北卖药赚钱,1995年梅阿姨买下了县城的这套房子。
要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苦日子总会有尽头的!丈夫入狱的这段日子,梅阿姨靠着这个信念苦熬着。终于,丈夫刑满释放回家,这段日子,丈夫比以前体贴,女儿也有了笑容,梅阿姨有家的感觉,她以为自己的生活从此会这样安心平静地过下去。不久丈夫在外面有了女人,争吵打骂的日子里梅阿姨一天天反复着离婚不离婚的挣扎。这样过了几年,丈夫回家了,他说自己被骗了,以后再也不会了,请她原谅他。
生活有时总在不停的作弄人,不幸也在重演着,丈夫又走了,这次走得有些决绝,梅阿姨知道他和一个离婚女子在一起,一起做生意,一起出双入对。
是我的就是我的,不是我的,就让他去吧!梅阿姨平静地打理着自己的生活,女儿有工作了,有钱的话把房子装修一下,以后女儿结婚
这一切在看到银行工作人员手中的材料后,梅阿姨觉得以前所有的放下和释然都是徒劳了,为了她,他向银行贷款;为了她,他将房子抵押;为了她,他让她冒充自己去银行签字。心绪纠结,梅阿姨歇斯底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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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自己花离婚债务独自担
王女士与丈夫胡某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之时,胡某的朋友因胡某向其借28万元巨款未还而将胡某夫妇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
近日,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一审宣判,由于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借款为共同债务,法院认定胡某的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故判决王女士不需承担还债责任,28万借款由胡某单方负责偿还。
胡某的朋友起诉称,2004年4月及2006年6月,胡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15万元、13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2008年9月,胡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其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胡也称,其确实共借款28万元,且其妻子也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理应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偿还。
可王女士则辩称,胡某从2004年3月起就到上海姐姐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间几乎毫无来往和联系,对胡某在外面的债务,其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此借款应属于胡某的个人债务,与其无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胡某在该案中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朋友借款28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故法院认为,胡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王女士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认,应系胡某个人单独对外举债行为。在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女士享受到其利益的情况下,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胡某的朋友作为债权人,在胡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王女士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其也应当意识到该笔借款由胡某一人负责偿还的可能性,且该债务由胡某一人负责偿还亦并未损害其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后: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归还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正确认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归还问题,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全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有律师认为,依据生活实际,从有效预防纠纷发生、利于纠纷解决、较好保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等角度考虑,建议在涉及数额较大的借款方面,须由共同债务人签字认可确认。这样一方面可较好保护共同债务方的正当权益,能有效防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因隔阂较深,一方故意与他人勾结合伙欺诈另一方,尤其是一方恶意拖欠巨额债务,善良的另一方将终生受苦受害。若有共同债务方的签字,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又可较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当时只有一方签字,事后起诉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另一方一般均对此不予认可,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及签字方就要举证证明涉案巨额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且难度较大,否则只能是单方债务,另一方无还款义务。而若有共同债务方的签字,起诉要求归还就较为简单明了,这不但利于保护自身合法债权,也利于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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