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若干问题之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14:49 146 人看过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面来看,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第一章概念

§1.1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章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5个要件: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1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2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2.3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3日 22: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防卫相关文章
  • 对租赁准则若干问题探讨
    2006年2月25日,财务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这批具体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通知》还指出,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反馈。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学习,笔者认为该准则中的部分内容仍值得商榷。一、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准则》第五条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笔者认为,定义中所说的全部二字的使用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第四条之(一)将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销售商品收入的必备条件之一。一般而言,商品销售要比资产租赁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上程度更甚,但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也仅使用了主要二字,而非全部,何况是资产租赁呢?因此,笔者建议将全部换成大部
    2023-06-04
    339人看过
  • 正当防卫认定方法探讨
    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属于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事实客观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或者有充足理由认为马上将要发生;3、主观条件:正当防卫人做出防卫行为是为了避免国家或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人身以及财产利益遭受不法侵害;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做出的防卫行为;5、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2020正当防卫的满足条件有哪些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2023-07-01
    322人看过
  • 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探讨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制止非法侵害,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应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非法侵权;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时,造成损害的行为。哪些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有: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要对方实际有不法侵害的行为攻击你了,你才可以进一步开展正当防卫维护自己。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
    2023-07-07
    358人看过
  • 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探讨
    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属于劳动基准法调整的内容。我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带薪年休假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一则真实的案件为例,探讨辞职员工的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补偿及对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约定的效力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劳动基准法的建议。【关键词】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基准法【正文】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都对其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仍不够完善,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我们以一则带薪年休假案例为例来对相关问题做初步的探讨。黄先生于2006年7月进入某外资企业工作,担任人事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为23000元人民币。2008年12月8日,黄先生因个人原
    2022-10-27
    138人看过
  •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探讨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增设该罪对于遏制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第336条第1款立法用语不准确,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诠释,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认识上的分歧,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识模糊,只有发生就诊人死亡的恶性案件,非法行医者才受到刑事追究,刑法设立该罪应发挥的功能没有得到彻底彰显。笔者结合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就非法行医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一、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1]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取得的医生执业证书。[2]还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在我国医生队伍里除执业医师外,尚有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医生执业
    2023-06-03
    132人看过
  • 对建筑电气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于现代建筑,消防是非常重要的,而建筑消防设计则是建筑防火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环,而涉及及时准确的火灾报警,正确无误的灭火联动、安全可靠的消防电源等内容的电气消防设计尤为重要。本文以笔者多年的建筑电气消防设计经验,对建筑电气消防设计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一、客梯电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文,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故在一般的设计中,不论规模大小,常常将客梯与消防梯分开供电,笔者认为这不尽合理。从消防的角度考虑,在众多的用电设备中,客梯是非常特殊的。因为其既不是消防设备——火灾时必须确保供电;也不似普通空调通风设备——火灾时必须切除。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文,在确认火灾发生后,客梯应先迫降至底层,然后再切断其电源。故客梯在确认火灾后的迫降运行过程中,其电源是应确保的。为此,笔者认为客梯应列为“准消防设备”。当楼内电梯不多且机房相邻
    2023-04-24
    288人看过
  •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都未作规定。因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大量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对于正确掌握和运用取保候审,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修改后的取保候审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正确实施。本文试就这些问题提出探讨,以求指正。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过低,需要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和交纳保证
    2023-06-11
    61人看过
  • 防卫过当致死责任归属问题探讨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过失致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在量刑时应当减轻或免除;第二种情形是防卫后出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损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防卫过当的认定(一)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而对于一般轻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卫行为不能保护,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三)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
    2023-07-05
    386人看过
  • 防卫标准与正当性:一个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
    正当防卫标准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同时又有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正当防卫可谓冰火两重天,稍微偏左则无罪是英雄,稍微偏右则是犯罪分子,锒铛入狱。因此,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在律师指导下积极主动的找出案件突破点,循序渐进合理合法地影响侦查机关、检察院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思路,以及在法院判决上拿到最优的判决结果。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
    2023-07-11
    182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是一种新出现的诉讼,近几年,有关股东起诉公司或公司管理层的案件日渐增多。如某甲公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与国内某乙公司成立一间合资公司,甲乙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别是25%和75%.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利用在合资公司内部管理上的控制地位,将公司的资金挪做己用,利用合资公司的资金为自己招募雇员,利用合资公司的办公设备,为乙方自身开展经营活动,致使合资公司亏损。而合资企业由于受到乙公司的控制,未能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致使外方的投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外方遂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起诉中方和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法院审理后,以合资公司的起诉行为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暂且不论本案的处理结果恰当与否,但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在法
    2023-05-31
    390人看过
  • 企业重组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企业重组核心的提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曾说;世界上著名的大企业、大集团几乎没有哪家不是在某种程度上以某种方式,通过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手段而发展起来的,同时几乎也没有哪家是完全通过内部积累发展起来的。目前中国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希望通过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同时增量投人出更趋合理;实现经济结构根本性调整,从而使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企业重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以并购方式实现重组最为普遍(兼并与收购有区别,但又往往同时进行)。近几年来,全球的企业并购活动十分激烈,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企业重组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中国也不例外,自80年代初,河北省保定锅炉厂以承担42万元债务形式兼并了连年亏损,濒临倒闭的保定市风机厂,开创了中国企业兼并之先河、随后全国企业并购活动形成一股浪潮,十年间全国有近万家企业被兼并。企业重组并购在国内外已成为迅速积聚资本、扩张经济实力,占领国际市
    2023-06-05
    171人看过
  • 罚金刑适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虽然适用罚金刑的范围不断扩大,但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滥用罚金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罚金刑,本文拟就罚金刑作初步的探讨。一、罚金刑适用的必要性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种类赀,相当于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行为和普通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广泛采用,并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窄。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主要与当时的社会
    2023-06-11
    232人看过
  •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以来已实行了23年,其中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公证法出台日渐高涨,而且已经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曾有幸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司法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的立法研讨会,有机会参与研讨《公证法》立法的一些重大问题,而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正确的把握是建构先进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公证法律制度的前提,本文试图就这些重大的基础问题发表看法,以期推动我国公证立法的完善。一、公证的性质与作用公证的性质是设置公证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它从整体上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建构。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各国大多倾向于将公证看作提供社会公信力的活动,公证的公权性正在淡化或逐渐消失。而我国一般认为公证是一种国家证明活动,公证权是国家证明权,公证机构是依照国家授权履行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从公证的起源看,公证人源于犹太、埃及、希腊等地的法院
    2023-04-24
    409人看过
  • 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根据知识产权著作权方面论文我们可以了解到: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把著作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宣称“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作者的人身权利,亦称为精神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通过出版、上演、录音、展览等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表,以及发表的时间、方式的地点。2、作者身份权。即要求被承认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作者就其作品有权主张自己是著作人,禁止他人实施隐瞒其作者身份、损害其作品声誉的行为。3、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假名或笔名的权利。作品发表时,作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署名问题作出决定,同时也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在作品上署名。4、作品完整权。即保证作品内容完整性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修改作者的观
    2023-06-08
    21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更多>

    #正当防卫
    相关咨询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3
      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
    • 正当防卫与民事责任的关系探讨
      福建在线咨询 2025-02-04
      正当防卫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针对不法侵害的一种反击措施,则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构成防卫过当的,则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 正当防卫致死赔偿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01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是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为例外,因此以正当防卫作为免责抗辩事由,免除民事责任,从而不用赔偿。
    • 防卫过当界限的探讨
      江苏在线咨询 2025-01-25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同时,该行为不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超过必要范围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