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认为对其不利,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对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5)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裁终局案件
一是小额仲裁案件,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根据《劳动争议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
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小额仲裁案件包括四种: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人。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经济补偿的有: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因劳动者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包括:①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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