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相关期限为30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原耕种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缴纳闲置费县级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放弃耕地的,原承包单位应当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耕地。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除需要续期的土地外,最迟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予以恢复。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期限不受限制。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日期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为开工建设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误开工建设开发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年限一般为15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等级每六年调整一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从事农作物生产、林业的荒地,畜牧业、渔业生产,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确定长期使用,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
所有征地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抢险救灾急需土地的,可以先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移交恢复后的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后6个月内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和地质勘探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期限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者应当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足额支付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期限,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拒不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开发期一年未动工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开发期两年未动工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工程开工所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工程开工延误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验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出让人、受让人应当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自签订销售合同之日起90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公布,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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