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物业费不可以入业委会,补缴不是进入业委会的唯一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并得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费有人买单谁还成立业主大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没成立的,开发商要按标准向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不能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一些即将交房的开发商坐不住了,一些老社区的物业公司也坐不住了,生怕实施之后产生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一些业内人士找媒体呼吁:“不是误读了政策吧,这样所有业主就会拖延成立业主大会,如果物业费有人买单,谁还成立业委会?”
我们只可能拒交物业费,不可能拖延成立业委会。
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政体”,是业主行使权力的组织形式。从1998年全国停止福利分房进入住宅市场化之后的十多年,“业主是小区的主人”虽经理论上确定,但行使权力的事儿到底没有落实。
就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颁布的前后,物管专家透露了北京新建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比例不到20%,那80%的小区,没有行使权力的机构,业主利益如何保证?
没人知道车位租给了谁,也没人知道物业用房开商店谁拿了租金,开发商的小舅子、大姨子一干人等,买房子时就低价,到今天多少年没交物业费就更没人知道。
终于在《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必须成立我们自己的权力机构,这一天来得太晚了。有多少钱没花在我们自己身上马上就将曝光;有多少用拒交物业费来要求提高物管水平的业主当了被告,也将洗清罪名。
有人说:“对本身就缺乏权利意识的业主群体来说,有可能权利意识会被经济取向所替代。”
换句话说,我们里面就有为了不交物业费而拖延成立业主大会的。
您甭操心,任何一个群体都可能有“不开眼”的,就像听见“入党还要交党费”、“挣钱还要纳税”一样,你跟他一般见识?这些人永远成不了主流,业主们也会自动“清理门户”,这不能成为您指责物管办法、最终导致业主不能行使权力的理由。
“不行使权力就不交物业费”,这是《物业管理办法》的立法原意,开发商们和物业们呼吁建委出来澄清上述条款,但将出台的不会是对业主不利的解释,相反,实施细则将更有利于业主们的权力机构——业主大会的成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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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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