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33:33 351 人看过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6-21生效日期:2004-06-21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石某信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具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持有租赁证件,或者与被拆迁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可向市、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通告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停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停止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停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因保护建筑保护需要或者按照规划要求改变房屋用途,只搬迁不拆除原建筑物的,只须提供本条一款(四)、(五)项规定的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双方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协议。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除房屋实行招投标制度。

房屋拆除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并按照规定的拆迁期限,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清净旧料、残土。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完成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人推选一名代表作为承租人负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事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货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付款方式、期限;

(四)搬迁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产权调换补偿协议,除应当载明本条前款(一)、(二)、(四)、(五)、(六)项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楼层、进户时间、结清差价的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占拆迁总户数15%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6: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哈尔滨市靖宇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靖宇地区的管理,创建文明、整洁、有序的地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靖宇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靖宇地区的管理。靖宇地区居民庭院的环境卫生管理,由相关街道办事处按辖区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靖宇地区,是指东起南、北七道街东侧建筑红线,西至景阳街、承德街东侧建筑红线,南起太古街南侧建筑红线,北至大新街南侧建筑红线内的区域。靖宇地区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本办法由道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道外区人民政府设置的靖宇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靖宇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法定权限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
    2023-06-10
    343人看过
  • 哈尔滨市报废车辆在哪办理
    一、哈尔滨市报废车辆在哪办理(一)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二)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四)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二、车辆报废年限
    2023-05-09
    280人看过
  • 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来劳动力第三章用工单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8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的行为,合理调节劳动力市场,保障用工单位和外来劳动力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劳动监察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外埠用工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均应当遵守本办法。人才流动管理,按照《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来本市就业的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人员,本市范围内区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流动的就业人员。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提出允许使用
    2023-06-10
    238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创建依法、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房屋拆迁环境,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全市拆迁行业维稳风险预测评估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工作前置、超前预防的原则。第四条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区政府分别负责,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参加,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和被拆迁群众代表参与的模式。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拆迁通告后,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区政府,并在拟拆迁范围及新闻媒体公布。第六条当地区政府在拆迁通告发布后,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共同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2023-06-10
    424人看过
  • 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广场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11月29日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艺术广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展现传统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建筑艺术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广场的范围:东起地段街车行道西侧道路边石,西至兆麟街车行道东侧道路边石,南起透笼街车行道北侧道路边石,北至喇嘛台胡同南侧道路边石。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广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广场中的建筑艺术馆(圣·索菲亚教堂)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保护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广场内的建
    2023-06-10
    187人看过
  • 哈尔滨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当年实际支付超过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计算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关联法
    2023-06-06
    125人看过
  •  哈尔滨市拆迁企业补偿标准
    哈尔滨市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在哈尔滨市,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针对被征收房屋所给予的补偿费用;2.由于房屋征收而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3.由于房屋征收所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哈 尔 滨 市 企 业 拆 迁 奖 励 办 法 : 针 对 被 征 收 人 的 补 助 与 奖 励根据哈尔滨市企业拆迁奖励办法,针对被征收人的补助与奖励,我们需要进行法律分析。根据该办法,拆迁企业需要按照拆迁面积给予拆迁企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拆迁面积的30%。同时,拆迁企业还需要按照拆迁面积给予拆迁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拆迁面积的20%。然而,根据我国《土
    2023-09-01
    73人看过
  •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存量房屋的房价款。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
    2023-05-29
    395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保证绿化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果,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市、区政府联合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管,并负责招标方案审核。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
    2023-06-07
    445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详解(20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
    2023-07-02
    254人看过
  • 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镇劳动力、外来(农村)劳动力失业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失业登记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身份证,男年满十六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目前无业的下列人员均应进行失业登记:(一)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二)就业转失业人员;(三)未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五)外来(农村)劳动力;(六)符合失业登记范围的其他人
    2023-05-05
    323人看过
  • 哈尔滨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含在本市市区托管的外地机动车辆,下同)和通过入城口收费站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含市辖县和市的机动车辆,下同),除城市公共汽车、城市道路养护(含维护、管理)专用车辆、消防车、医院救护车、矿山救护车、持《追捕证》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公安部门警备车辆、军队(含武警)车辆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对残疾人自用车,
    2023-06-08
    158人看过
  • 哈尔滨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什么1、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房屋拆迁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房屋拆迁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2、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被拆迁房屋的
    2023-08-17
    302人看过
  • 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户外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板(屏)、灯箱、路牌、橱窗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
    2023-06-07
    460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哈尔滨市房屋拆迁院落怎么补偿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27
      临街房屋拆迁院落有没有补偿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产权证的空地院落或者能证明产权归属的空地院落,这类空地院落是有补偿的; 二是没有产权证明或者非法占地的情况,这类空地院落是没有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在哈尔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中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5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补助、优待:(一)积极主动搬迁,对房屋征收工作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给予补助;(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给予优待的情形。奖励和补助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哈尔滨房屋拆迁诉讼费用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25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哈尔滨城市搬迁该怎么赔偿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15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 3、对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关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