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谢某犯盗窃罪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45:32 178 人看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松刑初字第2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郑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谢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谢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玉明、雷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伙同谢某等人多次至本区中山街道、泗泾镇、新桥镇、方松街道被害人肖某家、朱某家、陈某家、朱某家、朱某家,窃得人民币12000余元以及笔记本电脑、项链、手表等物。

2009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谢某等人至本区泗泾镇新南村村民委员会二楼财务室及办公室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肖某、朱某、陈某、朱某、朱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李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足迹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明被告人郑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谢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谢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谢某等人至本区中山街道茸龙路257弄4号102室肖某家,窃得人民币3000元。

2009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谢某等人至本区泗泾镇文化路321弄71号朱某家,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

2009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谢某等人至本区新桥镇新南路99弄71号被害人陈某家,窃得内有镯子、项链等物品的保险箱1只。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谢某等人至本区中山街道茸梅路133号被害人朱某家,窃得人民币9000余元以及手表、纪念章等物。

200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谢某等人至本区方松街道通波路186弄水岸华庭81号被害人朱某家,窃得手表及洋酒等物。

2009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谢某等人至本区泗泾镇新南村村民委员会二楼财务室及办公室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肖某、朱某、陈某、朱某、朱某的陈述证实,家中门、窗被撬并被窃财物的事实。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新南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室门被撬,摄像探头及警报器被人为破坏,财物无损失的事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足迹鉴定书证实,本区中山街道茸梅路133号、新桥镇新南路99弄71号、方松街道通波路186弄水岸华庭81号、泗泾镇新南村村民委员会现场状况并提取鞋印,提取的鞋印经鉴定系被告人郑某、谢某所留的事实。上海市旅客住宿登记簿证实,被告人谢某于2009年11月30日起至案发均借住于上海加加村宾馆的事实。证人李某的证言和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谢某系抓获到案的事实。被告人郑某、谢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谢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手套二副、撬棒二根,予以没收。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吉良

代理审判员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陆丽蓉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冬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9: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从“有罪必定”视角析边某某入户盗窃未遂案
    2005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边某某伙同他人共谋入室盗窃后,窜至彭州市天彭镇金彭中路115号2幢2单元4号肖某某住宅,采用撬棍等作案工具,强行撬开肖某某家房门进入室内,正在行窃时,被失主发现当场挡获。由于本案涉及牵连犯和吸收犯理论,基于不同的认识,对被告人边某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边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因为边某某闯入他人住宅是为了进行盗窃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方法行为,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案应盗窃未遂论处。由于盗窃罪是结果犯,盗窃未遂不构成犯罪,故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边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虽然边某某闯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盗窃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方法行为,但是盗窃未遂不属刑法理论上的实行行为,盗窃行为尚未触犯盗窃罪名,非法侵入他住宅与盗窃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不适用牵连犯理论。相反应按吸收犯理
    2023-06-11
    390人看过
  • 谢扬龙犯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扬龙,绰号“龙拐子”,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常宁市白沙镇伍家村二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09年3月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0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扬龙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扬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元月10日上午,被告人谢扬龙窜到常宁市白沙镇娄底选矿厂工具房,盗走氧气瓶一个,价值540元,销赃给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沙场老板谢术明,得赃款300元,用
    2023-06-11
    378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1
    2023-04-25
    360人看过
  • 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卢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被告人何某。被告人曾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9月间,被告人李某、何某和曾某共同或分别在李某2(另案处理)的纠集下,经预谋后在本市多家网吧,以朋友被打、要辨认凶手并报复为由,胁迫被害人共同至其他娱乐场所。随后,以替被害人保管财物为名,采用拳击打、强行拉扯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6180元。被告人李某负责威胁及夺取财物,参与其中4次作案,共抢
    2023-06-11
    188人看过
  • 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小娃子”男1970年7月12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09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钟某,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熊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钟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1997年入赘余洪菊家,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1998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家中与怀孕足月的余洪菊发生抓打,并将余打伤。后谭某
    2023-06-11
    37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诉郑某某名誉权案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1989]民他字第39号发布日期:1990-4-6执行日期:1990-4-6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法(民)<1989>6号《关于王某某诉郑某某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郑某某参与评定王某某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某某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王某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意见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5
    242人看过
  • 褚某某、芮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某电镀厂镀锌车间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芮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某电镀厂镀锌车间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芮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褚某某、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褚某某承包经营位于本区柘林镇新寺社区的电镀厂镀锌车间,聘用被告人芮某某担任车间负责人。同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芮某某招用的
    2023-04-22
    391人看过
  • 黄某某、张某某抢劫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少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史某某,系被告人黄某某的父母亲。指定辩护人王春玲,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9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张某、熊某,系被告人张某某的父母亲。指定辩护人涂建华,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07)第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系未成年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史某某、指定辩护人王春玲,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熊某、指定辩护人涂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
    2023-06-11
    137人看过
  • 张某海涉嫌盗窃罪辩护词
    张某海涉嫌盗窃罪一审被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张不服提起上诉。张永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为其辩护。后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张某海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张某海涉嫌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河口区人民法院(2003)河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03年5月21日23时许,上诉人张某海与王某贤、孙某田、李某伟、王某国、王某忠结伙,驾驶其五征牌农用三轮车携带撬扛、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G采油厂孤一注聚队8号站,盗窃3530S型聚丙酰酰胺168袋(每袋25公斤),价值78540元,当晚存放在G采油厂边远井公司南史远广的出租平房内,次日被告王某贤等人租用个体出租
    2023-04-25
    100人看过
  • 朱某某、聂某某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静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明道,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海清,湖南人和律师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人聂云峰。辩护人桂建平,上海市光大律师商丘分所律师。被告人朱惠民。被告人聂云峰、朱惠民均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0年3月22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道、聂云峰、朱惠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
    2023-04-25
    395人看过
  • 唐某、余某犯抢劫罪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松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唐某,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余某,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盘丝,上海龙元律师律师。被告人自报赖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程某,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
    2023-06-11
    365人看过
  • 王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7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丰年、唐柏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巩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庞景波审判员耿磊代理审判员常玉峰二0
    2023-06-02
    229人看过
  • 6个月监禁:某犯盗窃罪被判服刑
    偷东西属于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一、盗窃未遂,盗窃数额小,情节轻的,一般不予处罚,可以口头教育警告;二、盗窃数额未成到犯罪标准的,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罚款、拘留;三、盗窃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家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其家属可以去探望吗由于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为了不对案件侦查、审查、审理造成影响,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允许家属探望的,只有律师可以会见。此时家属可以到看守所为他寄送衣服、金钱,只有让律师尽早介入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告知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并且给检察院提交初步辩护意见,才能为之后的法庭辩护打下良好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
    2023-07-15
    427人看过
  • 苗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某。辩护人徐晓青,上海徐晓青律师律师。辩护人桂建平,上海市光大律师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静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瞿勇、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晓青、桂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苗某某相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静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
    2023-06-11
    5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某中级以判处被告人A,判处同案犯谢某,孙某12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0
      就这样,看不出有何不当。律师需要全面了解案件案情、证据以及材料后才可能做出法律判断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某某立案告知书发给我是某某犯法了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这个问题不是很大,一般是不做法律上的评价的,具体你是遇到了什么问题
    • 郑州某某车祸如何认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6
      一、现等级划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 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 2.伤人事故伤人事故是指仅有人员受伤或者既有人员受伤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财产损失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二、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
    • 盗窃赵家,赵家,张某以其动手打伤李某,盗窃赵家,赵某的怎么处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5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李某主观上没有抢劫辛、吴二人的故意,而有故意伤害他们身体的故意。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