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与问责的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31:27 143 人看过

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简称决定草案)因不够成熟,而未能付诸表决。从决定草案看,其有两个重大的修改,即扩大了国家对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和缩小了国家对刑事赔偿的问责范围。笔者拟就此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以供参考。

■免责制度的整体完善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衔接

决定草案在国家赔偿的免责情形中增加了一项,依照刑诉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一新增条款保留还是删除,参与决定草案讨论的委员们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这不是简单地对新增免责条款保留或删除的问题,而是对免责制度在整体上予以完善并协调与其他法律衔接的问题。

(一)对被羁押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赔偿免责情形加以限制性规定。

决定草案增加的免责条款,解决了国家赔偿实践中对有违法行为的被羁押人给予国家赔偿的不合理问题,并非有人所说的既谈了刑事处罚,又谈了行政处罚这是一个矛盾。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在客观上本是相互联系的,这样的规定恰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在国家赔偿上得到衔接,完善了我国立法中个法脱节甚至冲突的问题。但也可能存在司法机关为避免赔偿义务而滥用行政处罚,以及事实上存在违法羁押等情形。笔者建议对决定草案增加的免责条款加以限制:对依照处分,已过复议期限没有申请复议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项情形经依法确认羁押违法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然,即使申请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不赔偿决定,向上级司法机关或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也会由于作出行政处罚或处分符合该免责条款,而不可能在程序上予以纠正。作出上述限制,一是赋予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接受与否的自主权。二是对这一免责条款作出了适当的救济安排,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滥用免责的情况。

(二)将罪轻酌定不起诉前的羁押列入国家赔偿免责范围。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对违法责任原则的规定和第十五条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情形的规定,罪轻酌定不起诉的羁押不会被认定为错误的羁押。但是,决定草案将该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实际取消了违法责任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对罪轻酌定不起诉作出国家赔偿的免责规定,就会使羁押后被酌定不起诉的罪轻之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这不仅导致刑事法律和赔偿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出现冲突,而且导致国家赔偿法本身出现极不合理的状况———对具有违法行为而被羁押的人免除国家赔偿责任,但对具有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而被羁押的人却给予国家赔偿。对此笔者建议,将罪轻酌定不起诉的羁押列入国家赔偿免责范围。

(三)将刑诉法第十五条的六项规定作为国家赔偿的免责条款逐一列出。

刑诉法对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形(简称两种情形),没有无罪不起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两种情形作了退案和撤销逮捕决定的处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多有对这两种情形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作出法定不起诉的情况。在决定草案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不包括退案和撤销逮捕决定的情况下,虽然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给予国家赔偿,但在国家赔偿免责条款中却同时规定,对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予赔偿。按照目前刑诉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设置,就会使属于这两种情形且被羁押的人得不到国家赔偿。

如果将刑诉法第十五条的六项规定作为国家赔偿的免责条款逐一列出,而非简单冠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概括性表述,则无论刑诉法是否增加了无罪不起诉的规定,都因国家赔偿免责选项中没有这两种情形,而不会影响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虽然这样的设计使国家赔偿免责条款中的选项稍多,但更能显现立法的精细和通达。

■在国家赔偿问责制度中植入民主的内核

决定草案对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修改在客观上削弱了国家赔偿法在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家赔偿问责制度,降低了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力度,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一)增加赔偿义务机关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条款。

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因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发现、纠正、监督就更显其难。国家赔偿法颁行多年,对受害人的救济未尽人意,与这种监督的不到位不无关系。事实上,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审查和认定,与对受害人的救济作适度的分离,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笔者建议,可以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予以追偿的规定之前,增加一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当就赔偿义务机关有无违法行使职权事项及促进依法行使职权事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二)人大常委会审议赔偿义务机关报告的具体制度设计。

人大常委会从人大代表中随机抽取适量的代表,组成临时的、独立的人大代表个案审议委员会(简称个案委员会),从赔偿义务机关的报告中抽取国家赔偿个案进行审议。考虑到行政赔偿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人大代表个案审议制度主要为适用免责条款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刑事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有关部门作为个案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通知赔偿请求人及相关司法机关准备材料的同时,公布个案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项,接受公众及社会组织代表报名。个案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由个案委员会召集人担任,个案委员会就赔偿义务机关的报告事项听取相关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的举证和说明,以及适量公众及社会组织代表的意见。个案委员会进行讨论后,提出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职权合法与否的审查意见和改进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情况的建议,向个案委员会会议的参加人员公布审议结论,并说明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审议结果依法作出有关决定和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赔偿义务机关不接受审议结果的,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个案委员会在审议终结后自然解散。这种方式兼具了审查性、征集性、具体性、监督性和权力性的特征,在对司法机关已然的行使职权合法性的审查上具有事后性,在对司法机关未然的依法行使职权的改进建议上则具有事前性,在国家赔偿的问责制度中合理地植入了民主的内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8日 0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论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
    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问题。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根本之举是落实环境民主,重点是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完善政府环境责任需要环境理念的改变,从管理走向治理,实现环境善治;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还需要改革现行的环境立法体制,由行政主导变为立法主导。【英文摘要】Amongthevariosproblemsintheenvironmentallegislation,thefndamentalproblemisthefaltinessofthegovernment’senvironmentalaccontability.Toperfectgovernment’senvironmentalaccontability,weshallcarryotenvironmentaldemocracyfeatredaspblicparticipationinenvironmentallegislation,tot
    2023-04-21
    336人看过
  • 工地工伤责任划分标准的改革与完善
    工地工伤责任划分标准主要是区分是过失还是故意。无过失责任指的是劳动者在各种的伤害事故当中,只要不是本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就应该获得规定标准的补偿,只要是事故发生了,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是否存在着过错,无论责任是在哪一方,原则上受害者都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也就是无过错赔偿。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划分标准对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划分的标准如下:1、举证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原告如果主张医方开处的药单或者治疗方案,不仅没有治疗效果,反而可能会加深患者的病情,此时,对于患者家属一方而言要举证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确实比较困难,故法律规定医院方要自证清白,即医方要有证据证明自身开处的药单或者治疗方案是符合医疗规定的,患者的死亡是其他原因导致与本医院无直接上的因果联系。2、但是如果患者家属要主张医疗费用等经济性赔偿的,则要患者家属自行主张和举证,向法院提交医疗收费的发票,误工费,营养费,抚恤费,死亡的丧葬费等详
    2023-07-01
    208人看过
  • 非机动车相撞责任划分的改革与完善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警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原则为:(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的责任划分如下:(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责任;(2)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2023-07-04
    101人看过
  • 完善中国银行业呆账核销问责制度
    关于完善中国银行业呆账核销问责制度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600036论坛资讯)行长马蔚华近年来,各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陆续建立起不良资产问责制度。但在问责工作的实践当中,尤其是呆账核销的问责中,对于已离职的责任人,经常出现不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以及责任认定后处罚措施无法实施等问题。为此,本委员建议由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牵头,建立跨银行的中国银行业呆账核销问责制度,对已离职,特别是离职后又在他行任职的责任人,在责任调查、责任认定以及责任追究方面建立相应的机制,使不良资产的问责制度真正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一、背景及问题近年来,各商业银行根据内外部形势变化,着力强化不良贷款问责工作,建立和完善了不良资产问责制度,明确规定了问责的程序、责任追究的范围、具体的责任行为、责任界定的依据、责任处罚标准和措施等,并由专门的问责机构对授信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实施及授信后管理处置、授信档案管理等环节存
    2023-06-08
    370人看过
  •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关键词:公司人格独立人格混同人格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是在法人制度的基础上,伴随着公司人格从不独立到独立和股东责任由无限到有限的发展历程而最终确立的。所谓公司,就是依公司法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法人组织。公司作为一种法人组织,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是为人们普遍所接受的。公司人格独立意味着在法律上公司具有主体资格,并且这种主体资格独立于其股东和成员。当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有限责任、资本的合股性和可转让性结合在一起时,就孕育出了现代公
    2023-06-08
    495人看过
  • 刑事责任与消灭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消灭处理方式,转移处理方式。刑事责任的转移处理方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刑事责任的转移处理方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023-07-07
    468人看过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归责的完善
    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归责仍然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1)无过错规则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还应扩大,特别是在新时期出现的现代新能源及新危险物质所带来的环境侵权领域,还有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也面临着同环境污染同样的难题,由于此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2)在环境损害中实行无过错责任为体现公平合理民法思想要求,无过错责任与其他规则原则的根本区别就是行为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为免责的抗辩事由,不能因自己进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而免责。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不够明确。(3)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的限制,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从上文不难发现,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事件中,侵权人如果是违背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那么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是有特殊情况可以免责的,如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环境污
    2023-08-17
    490人看过
  • 新公司法法律责任与完善公司架构
    《公司法》于2005年10月再次修改,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针对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集中对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加以修改完善。这里对此作一些介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之一。新公司法进一步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强化了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同时,新公司法重点做了以下修改和完善:1.强化监事会作用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和议事程序,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也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充实了监事会的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等;二是规定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另外,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三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2023-06-09
    205人看过
  • 新公司法完善公司架构与法律责任
    《公司法》于2005年10月再次修改,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针对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集中对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加以修改完善。这里对此作一些介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之一。新公司法进一步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强化了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同时,新公司法重点做了以下修改和完善:1.强化监事会作用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和议事程序,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也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充实了监事会的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等;二是规定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另外,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三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2023-06-09
    416人看过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中一项重大的突破,一度使农民的积极性大大提高,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与慢慢成熟,这一制度已显些许老态。当年的制度优势不复存在,已呈现出诸如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权力寻租、生产效益低下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在对这些基本现象研究的基础上,从产权的角度分析了农村土地私有和集体所有的不足,提出了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设想。[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权,土地承包,国家所有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由来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资源,人类将长期继续在土地上生存和发展。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经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有保障功能、发展功能,尤其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一是土地改革,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既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也
    2023-04-24
    104人看过
  • 刑事责任年龄有待完善
    刑事责任年龄
    一、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之范围未包括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根本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定绑架罪,而绑架罪显然不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范围之列。这有可能导致想杀害他人的犯罪分子通过“曲线救国”的途径将他人绑架后再杀害而逃避法律的惩罚,更有可能导致绑架者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以免除放被害人出去后遭报复的危险,反正杀与不杀都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看,其危害程度和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一点也不亚于故意杀人罪;而且刑法第20条第3款及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均将绑架与杀人、抢劫、强奸等罪相并列,这从立法上表明绑架行为是一种同杀人等罪属于同样性质的严重暴力犯罪,均
    2023-06-14
    396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完善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二、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原则。1、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诉方负举证责任;2、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对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
    2023-03-07
    357人看过
  •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安调解实践中存在缩小或扩大调解范围、违反自愿原则强行调解、程序缺失、效率低、方法简单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治安调解的范围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治安调解基本原则缺失,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实际需求;治安调解没有或缺少相关程序规定;治安调解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过于笼统;缺失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应当从立法进行完善:确立治安调解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和标准;设定简捷、高效的正当调解程序;重新设定治安调解的效力;确立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并应改革与完善治安调解执行制度:正确认识治安调解的价值,努力提升办案民警的基本素质;创新治安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上访及申诉现象;建立治安调解的奖惩与监督制度如需全文,填写下表
    2023-04-24
    440人看过
  • 善意占有能不能免责?
    草案第26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福州大学法学院黄辉副教授提出,草案规定占有人使用占有的财产造成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分标准是善意与恶意,这不符合法理。应当以占有人有无过错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衡量标准。再结合草案第261条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均为无权占有的规定来看,对于无权占有,不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负有在占有期间妥善保管占有物的注意义务;因过错造成占有财产损失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有权人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占有期间占有物的意外灭失的风险才可依善意、恶意进行区别对待。因此,不能够简单说善意占有都能免责,免责应当是有条件。
    2023-06-08
    380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对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完善完善的主要措施及完善措施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0
      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管理理念有待更新。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国税收管理实践的时间还不长,税务人员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的学习和认识还有一个过程,税收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模式中,风险管理还没有普遍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去,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纳税人忽视税法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税收征管程序有待规范。现行税收征管程序是根据原
    • 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04
      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有什么区别 (一)免责条件 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二)免
    • 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 免责条款与免责事由意思一样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2
      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免除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2-01
      连带保证责任可能会被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连带保证责任可能会被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