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排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另外应注意到对于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确定依据不是身份,而是相关人员的职责。
2、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房屋等有形财产,也包括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财产。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根据《刑法》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犯罪相同。
2、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犯罪对象是指单位处于货币状态的财产,如各种货币、有价证券,但不包括实物形态的财产。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为: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管、经手单位资金的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挪用的资金由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包括期限性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目的性挪用(用于非法活动)、期限与目的并存(数额较大,未超三个月,进行营利活动)。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使用本单位资金为目的。
一、两罪的认定
因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罪状形式均为叙明罪状,因而在犯罪构成方面也似乎较为容易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两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类似及交叉,容易产生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认定疑问。
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概括而言,挪用资金罪是以本单位资金为目的,而职务侵占罪是以本单位财物为目的,从民法学理论视角分析,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及受益权,而职务侵占罪则侵犯了所有权中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可以确定的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因为只有直接故意才具有犯罪目的。我们可以把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概括为暂时使用,用后归还;把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概括为占为已有,完全不打算归还。但问题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是一种心理过程,单纯考察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行为产生的后果的心理态度是不切合实际的,行为人的趋利避害心理往往会使其在意识到自己要对行为承担严重的责任时,不会真实表述自己当初的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但如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的思维方式分析,主观心理应与行为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的发生和存在为共存条件。那么,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行为人是主观的,但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则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认识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认定的问题,正确的区分两种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予以全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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