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资料复制件是否有效力?
单独的复印件如果对方不承认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满足上诉所罗列的条件下视听资料复制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满足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收集视听证据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音、视听证据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要使现场录音,制作一次录音、视频很容易,但做一个简洁、实用、证明力强的录音、视听证据却并非易事。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1、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笔。当然MP3、MP4、数码相机等随身设备几乎无一例外具有录音功能,而且录音效果也很好,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应满足以下要求。
2、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3、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4、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得远了,要马上拉回来。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让对方多说话。笔者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话匣子一旦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6、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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