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判刑,根据阻碍方式的不同而有区别。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是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有那些?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为: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以及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为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二、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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