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受理地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8:43:06 157 人看过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地点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受理地点有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详细办理流程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详细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行政复议特点是什么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n(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n(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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