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所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执行异议的听证会是什么
对于执行异议的听证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目前许多法院对于异议听证采用的是开庭式听证,即听证的目的、运作方式均类似于现在的民事开庭程序,但异议的听证和民事开庭程序相比有自己明显的特点:民事案件开庭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而异议听证有些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有些则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而异议案件的听证中证据适用则有自己的特点。结合工作实践,异议审查中的听证程序应有三个阶段组成:听证准备、实施听证、作出裁决三个阶段,实施听证是听证程序的核心内容,包括听证调查、听证辩论和最后陈述。
【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听证会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
1、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2、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
3、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4、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二)、类型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事前听证、事后听证、混合听证这也是美国对听证的一种分类。
以听证举行的时间在作决定之前还是之后为标准,听证可分为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和混合听证。事前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一旦作出,立即会使当事人陷入危难的,必须举行事前听证。如终止福利津贴,当事人由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必将影响其生计,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事前听证。事前听证可以是正式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听证。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后举行听证。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混合听证指行政机关对于一些行政决定,事前举行非正式听证,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时,举行正式听证。或者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先举行非正式听证,当事人不服非正式听证时,再举行正式听证。这种情况大都适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方面的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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