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定罪的相关说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4 22:02:35 113 人看过

?

定罪,是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确认与评判。定罪具有以下特征:

1.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定罪权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1]

规定确认行为的犯罪性,这就是定罪活动。因此,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定罪的客体是侵害法益的行为

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定罪的客体,因而只有对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论,如果没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于人的身份、职业、宗教等都不能定罪,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3.定罪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有罪的确认与评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动的性质。定罪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的,同时又是量刑与行刑的前提与基础。通过定罪活动,使有罪的人得以入罪,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使无罪的人得以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定罪活动关系到一个人生杀予夺,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

入罪的相关条件和标准在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入罪的相关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聘请律师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明确认定,以便作出合法的司法判决。

一、法律规定入罪指的是什么?

“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刑法上的入罪原则与出罪原则跟我们唐朝的法律是一样的,也就是,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翻译一下就是,“轻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重的行为肯定是犯罪”“重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那么比这个行为轻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当然,这不是原则,这是一种解释法条的方法,是我们研究刑法的基础,而我国明确规定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这个原则很重要,说白了就是,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是犯罪,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是犯罪,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5日 04: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罪刑法定相关文章
  •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相关说明
    本罪主体是特定的,即只有在押的罪犯才可能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指有列举的四种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一、破坏监管秩序罪打击对策(一)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守护公平正义监所检察的基本定位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依法享有批捕、起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多项职能。比如,通过履行立案监督权,对公安机关或侦查机关有案不立的要提出纠正意见;对侦查机关取证不到位的,要履行侦查监督权,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或自行补充侦查,不留疑点;对又犯罪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相互关联的,由检察机关行使侦查职责更合适的,可以经省级检察院同意,合并侦查。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有责任解决好破坏监管秩序罪定性不准,量刑不均衡的问题,维护公平正义。(二)运用刑法理论准确定性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虽有立法缺陷和认识不
    2023-03-20
    208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说明
    本文主要讲述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特征以及审理本罪应注意的问题。一、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才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二、审理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轻信避免,还是抱
    2023-06-11
    382人看过
  • 劫夺被押人员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押解罪犯的正常活动,危害司法秩序。客观方面,是对正在押解途中的人犯和嫌疑人进行劫夺。本罪是行为犯,有无被劫夺成功,不影响犯罪构成。只作为量刑情节。2、在劫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押解人员及人犯和嫌疑人死亡和重伤的,按牵连犯的原则,从重罪处罚。一、劫夺被押解人员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押解罪犯的正常活动,危害司法秩序。客观方面,是对正在押解途中的人犯和嫌疑人进行劫夺。本罪是行为犯,有无被劫夺成功,不影响犯罪构成。只作为量刑情节。(二)在劫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押解人员及人犯和嫌疑人死亡和重伤的,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二、劫夺被押人
    2023-03-24
    50人看过
  • 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相关说明
    1、固体废物的定义司法解释已明确,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两类。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应予双罚。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补充规定已废止,应以新《刑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2000年9月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一、走私固体废物罪处罚1、根据本条第3项规定,犯本罪的,应当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本节有关规定,由于第151条、第152条所规定的走私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如枪支、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等而言的,因此,对于本罪不能依之进行处罚。另外,本法第153条也明确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品的都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本罪的固体废物属于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因此应当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1)走
    2023-03-21
    313人看过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特别是甲类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时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并且由此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而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有意实施该类行为。但对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后果,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是过失。主体除一般主体外,还包括单位。二、本罪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的区别。两者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后者为出境入境人员。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后者表现的违反国家国境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后者所指的传染病范围要大于前者。三、本罪原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而设立的罪名。原是比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处罚
    2023-04-14
    65人看过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相关说明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渔政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侵害对象是一般水产品,如果是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动物,应依照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以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1986年7月1日)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2023-03-25
    281人看过
  • 探亲的相关证明说明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2023-05-30
    308人看过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相关说明
    1、所谓擅离职守,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对自己的职责极端的不负责任,无视组织纪律,擅自放弃职守而离开指挥岗位或者值班、值勤岗位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自己担负职责的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吊儿郎当,马马虎虎,敷衍搪塞,该管不管,该作不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军事上贻误了战机、妨害了军事行动、造成战斗失利或者重大伤亡;在其他军事训练、工程施工等工作任务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等等,从而侵犯了国家军事利益。2、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所谓指挥人员,是指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具有实施组织领导职责的人员;所谓值班人员,是指部队中在指定的时间内对特定的任务实行轮流担任一定工作职责的人员,如作战值班人员等;所谓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执行轮流担任某项勤务的人员,如
    2023-03-11
    229人看过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明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侵害正常的司法活动。客观上表现为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3、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是犯罪者本人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是帮助当事人的其他人;与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区别,是不限于诉讼代理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4、本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
    2023-03-28
    452人看过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说明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说明(一)构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二)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进行扰乱活动,一人闹事引起多人围观的,不应视为聚众。(三)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现已修改为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二、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什么是相关要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
    2023-06-16
    321人看过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相关说明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保护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和秘密地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仍予抢夺、窃取。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有的著作将本罪分解为二罪:抢夺国有档案罪、窃取国有档案罪。本书定为一个选择性罪名。一、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读: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定义、量刑刑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定义、量刑】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
    2023-03-20
    189人看过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相关说明
    1、所谓暴力,是指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力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对上述人员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损害名誉等行为进行要挟。2、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要求行为人在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时,明知对方是指挥人员或者是值班、值勤人员,而故意对其施加暴力或者威胁,以达到阻止其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的特殊身份和职责,或者不是出于故意的,其行为不构成本罪。3、本罪中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把受侵害的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打伤(尚不属重伤),致其不能履行职责的;阻碍执行紧急重要勤务或者重要军事要地警卫任务的人员执行职务的;聚众阻碍执行职务的;使用武器、锐利凶器阻碍执行职务的;使特定的人员执行的任务遭受重大损失的;等等。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除了造成人身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如聚众持械或者使用武器阻
    2023-08-18
    384人看过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相关说明
    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作为,因此又有间接故意的因素。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罚的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关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本罪所指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公私财产损失特别巨大,人员伤亡情况特别严重,或者是给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
    2023-04-07
    327人看过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认定和相关说明
    本罪的构成是行为人在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的前提下,故意加以破坏、毁损的行为。这不利于加强国家文物的保护,因此,刑法专门规定了相应的罪名来处罚这种行为。认定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在行为方式、主观罪过形式、主体等方面均相同。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损毁的对象不同。本罪损毁的对象限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即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风景名胜和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之列但又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等有关的历史遗迹。而故意损毁文物罪损毁的对象,则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相关说明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捣毁、拆除、焚烧、挖掘、污损等损毁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造成严重结果等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二、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2023-06-17
    437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罪刑法定
    相关咨询
    •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说明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7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
    • 成都大学本科入户的相关说明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17
      办理流程:(1)选择落户地1。申请人已有住房的,应当在住房所在地申请;2、申请人没有住房,但直系亲属在成都有住房,可以在直系亲属住房所在地申请;3、申请人无住房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二)选择所需材料(三)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服务中心(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一楼)认证,取得《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后,带材料到落户地
    • 刑事责任入罪的说明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8
      刑事责任内容是刑罚,刑罚涉及人的自由、财产、甚至是生命,这些都是人立于世最重要的权利。因此刑罚的发动应当具有必要性并且要谨慎使用,只有有必要发动刑罚时才能考虑发动刑罚。 根据现在刑法理论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并不是惩罚而是预防犯罪,并不是刑罚越重预防效果越好,而是罚当其罪才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相当。法益侵害重刑罚相应就重;法益侵害轻刑罚相应就轻。法益侵害轻到一定程度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相关说明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7
      一、本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明的行为。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侵害正常的司法活动。客观上表现为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三、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是犯罪者本人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是帮助当事人的其他人;与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区别,是不限于诉讼代理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 有规定说明有承包土地的相关说明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27
      土地承包一般是指与土地所有者(比如村集体)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将经营权又转给他人的方式就叫做土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