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正值同居,情谊胜于金钱。苏先生签约将50万元买进的房产以16万元的价格贱卖给情人。不料在双方情谊破裂后,林小姐却认真地拿着约定要求苏先生履约交房。7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双方的《产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林小姐支付苏先生15万元,苏先生协助将产权变更登记为林小姐名下,过户税费由林小姐负担的一审判决。
2002年8月,林小姐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之后,林小姐将此房转售给案外人张女士并于次年取得产权证。再后与张女士终止了转让协议,返还已收房款40万元,并支付补偿费10万元及装修和电器家具费1万元等共计54万元。此时,林小姐与苏先生关系甚好。于是,林小姐与苏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苏先生以50万元受让该房,其中申请银行贷款35万元。林小姐将贷款用于支付张女士房款和补偿款。2006年4月,林小姐与苏先生已经同居,双方卿卿我我,不分彼此,互签《产权转让协议》,约定林小姐支付苏先生16万元后,房屋产权仍归林小姐所有。2006年8月,苏先生向要小姐借款1万元,并表示最晚于房屋产权转让时还清。林小姐表示此借款可在16万元房款中扣除。
然而,时间将两人间的情谊渐渐消磨。林小姐多次要求苏先生按协议履行,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林小姐将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该《产权转让协议》,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产归林小姐所有。
苏先生则认为,从林小姐处受让房屋合法有效。当时受让价格是有专业评估公司评估。而购房贷款35万元确由林小姐用于支付第三人赔偿款,此后的贷款也由林小姐按期归还。在2006年4月签订转让协议时,由于林小姐情绪不稳定,为了息事宁人,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林小姐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故现在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于2006年4月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此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苏先生表示此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辩称理由,因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或欺诈而签订此协议,难以采信。现林小姐要求双方继续按此协议履行,苏先生应当履行。林小姐应付房款为16万元,鉴于苏先生借款1万元,林小姐也同意此借款可从其应付款中扣除,为减少诉累,准许苏先生1万元借款从林小姐的应付款中扣除。在林小姐支付15万元后,苏先生应当协助办理系争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银行贷款余额仍由林小姐负责清偿。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林小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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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感情破裂能同居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31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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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后,女方回娘家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9可以协议或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照片,离婚协议。起诉离婚: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 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