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不能胜任工作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4 19:48:30 199 人看过

若有女士于在职期间怀孕,导致其无法承担现有的工作职责,那么在此情况下,雇主可适当调整工作任务以缓解该女性的工作压力。

如果孕妇在怀孕期间无法继续胜任原先的岗位工作,雇主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首先是对原有工作任务进行适度削减,其次也可能会安排短期内的岗位调转,以确保该孕妇能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妇女在怀孕期间感觉无法胜任当前的劳动工作时,雇主要依据医院的证明材料来评估身体状况,然后适当地减轻妇女的工作负担或是为她们选择其他适应力较强的工作岗位。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坚守不得解雇该妇女的原则。

针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妇女,雇主不得延长她们的工作时间或安排夜间加班,并且应在工作时间内给她们充分的休息时间。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工作岗位,比如:

涉及到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苯、镉、铍、砷、氰化物、氨气、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岗位;以及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高危活动的岗位;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应对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的岗位;属于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度高空作业岗位;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要求的严寒条件下的冷水作业岗位;低温作业等级标准要求的极低温度条件下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高温作业岗位;按照噪声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噪声作业岗位;

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要求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以及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随强烈震动的工作岗位,或是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工作岗位等,这些岗位都是育龄妇女孕期禁止从事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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