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担保,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40:44 155 人看过

张某与李某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李某在津市建材城从事装饰材料经营,生意一直都比较好,2013年初,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在津市某中学任教的张某,要求其出面担保,向津市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张某碍于情面,未予妻子朱某商量便予答应,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张某也不敢将该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李某尽快还款,2014年,李某生意一落千丈,李某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信用社具状起诉,要求张某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从夫妻共同债务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即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张某为朋友贷款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其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张某个人自行承担,配偶朱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从举证责任来看。债务在法理认定为负资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或妻与第三人的合约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限而产生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其合约行为亦必须征得夫妻另一方的认可。就保证担保事项已征得朱某认可,债权人信用社有责任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现信用社对此不能提交证据,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从信用社审慎义务来看。依据《贷款通则》,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保证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尽到审慎义务,即应当对成年保证人张某的婚姻状况、该保证是否征得朱某同意及张某夫妻间是否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等情况予以核实,因信用社的疏忽或是制度上的缺陷,没有真正落实,因此,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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