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给胡某某借款10万元,由王某某作担保,但超过约定还款日期后,胡某某都拒不还款,张某将胡某某和王某某告上了法庭。庭审中,王某某称担保时签字的借条是空白的,胡某某说的是1万元,他不会给10万元作担保,到底谁是谁非?2月14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判决结果,胡某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担保人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10万元要不回债主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2016年7月底,胡某某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10万元,同年8月3日,张某通过银行给胡某某打款10万元,胡某某书写欠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10月3日还清借款,并承担15000元利息,王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借款到期后胡某某并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多次找胡某某索要,对方都故意躲藏并拒接电话,张某遂将借款人胡某某及担保人王某某告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债务。
担保人自辩:当时签字的借条是空的
庭审中,王某某辩称,自己确实作为担保人对胡某某的债务进行担保,但其当时签字的借条是空白的,并未记载借款数额等信息,且胡某某当时称担保数额为1万元,所以他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事后,胡某某曾告知他,借款后张某通过银行打款10万元,后又取回5万元,故实际借款本金为5万元,且胡某某已于2016年10月3日将15000元利息打入张某银行卡。借款人胡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证据证明胡某某欠款事实,胡某某未答辩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债务。王某某辩称胡某某曾告知他实际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又予以否认,根据张某提供的借条及银行打款凭证、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均能证明借款本金为10万元,故认定张某对胡某某享有10万元债权。王某某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写明借款金额,胡某某仅告知他借款金额为1万元,王某某才愿意提供担保,但王某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张某予以否认,故认定借条上的签字为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某为该10万元债务的保证人;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推定王某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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