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和周女士二人在离婚时,约定如果周女士再婚,就要将其所有的一半房屋产权无偿转到儿子名下;在周女士再婚后,严先生以儿子小雨(化名)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女士按约转让房产。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确认房屋所有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约定有违公序良俗,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严先生和周女士于1995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小雨。2001年1月5日,两人共同购买了杨浦区市光二村内的一套房屋。2006年6月29日,严先生以买卖形式将其所有的50%房屋产权过户给小雨,房屋权利变更为周女士和小雨共同共有。7月1日,严先生和周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严先生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过户给小雨,供其居住,不得有任何变更;如果周女士结婚,则她拥有的另一半产权也要一次性过户至小雨名下,产权归小雨所有,周女士不可将其用作婚房。同日,两人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重新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表示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无异议;小雨随周女士共同生活。之后,周女士再婚,并与丈夫和小雨居住在上海市平凉路的另一处住房内。2008年4月,严先生以小雨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女士拥有的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二村房屋的50%产权份额归小雨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上海市市光二村的房屋虽然是严先生和周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但在二人在离婚前,严先生已办理将其的50%产权份额过户给小雨的手续。在双方自行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周女士虽作出若结婚则将自己的产权份额过户给小雨的意思表示,但小雨并非协议当事人,该赠与表示并未向小雨作出,小雨和周女士也未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在离婚协议中以周女士再婚作为产权过户的前提条件,有违公序良俗,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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