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不可以卖买,只能租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南京公租房政策
家庭申请条件
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
(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
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南京市江南八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单位申请条件
单位人数须在200人以上
(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八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
配租标准
三口之家配租两居室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为: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一居室;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二居室。
企业配租给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为:住宅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左右,宿舍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
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住宅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左右,宿舍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左右。
租金计算
人均超18平米要多交租
公租房的租金怎么计算?这一实施细则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已拥有自有产权房或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应与所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公租金。
如果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含)45平方米的,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含)18平方米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价格计价。一旦超面积的话,那超出的部分要按承租价格上浮20%计价。
申请排序
无房户将优先安排
众多家庭申请公租房,如何确定先后顺序?这一实施细则规定,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顺序,以南京市住建委核准的街道回执时间顺序确定。其中,符合配租条件的无房户、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原、退伍军人、军烈属等特殊人群家庭优先安排。
单位自建与购买公租房
允许单位自建公租房
如果单位要整体承租公租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这一细则也进行了明确。承租单位提出申请初审筛选后,以摇号方式确定房源。这次条文明确允许单位自建公租房,也可以向政府购买公租房,但要求不得将公租房挪作他用,租房合同须向市保障房管理部门备案。
公租房不得对个人出售
实施细则明确,南京市住建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南京市物价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的制定,定期调整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将视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创新型企业将享优待
为了鼓励创业创新,公租房政策将对创业创新型企业给予优待。条文明确:不满足四项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南京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对纳税额排名在全市前列、高新技术开发型、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等对全市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等单位人才纳入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6个月不入住将收回住房
为了防止公租房资源被无端占用。这一细则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得与其他住房保障同时享受。以购房落户形式在南京市落户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此外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因自身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该承租人须重新申请,原配租房屋须收回。
限价房
保障面比中低价商品房更广
保障性限价住房是指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定向销售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限价住房房源主要以新建住房和调整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这一限价房和此前所称的中低价商品房性质不一样。中低价商品房,是针对国有土地拆迁中拆迁款低于30万元且无他处住房的家庭供应。保障房的供应对象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首次置业家庭以及人才,覆盖面较广。
中低价商品房取得两证后可直接上市交易,而购买保障性限价房则需要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收益。
价格是同地段商品房9折
根据要求,南京市的保障性限价住房套型面积以65、75、85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以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90%确定供应基准价格,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针对限价房的上市交易,这一管理办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保障性限价住房满五年方可上市转让,转让时补交原购买价10%的差价。
南京公租房政策做的确实是比较完善的,从各个方面规定公租房的申请条件,通过申请条件来筛选真正需要获得公租房的人群,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城市人口住房问题,从而达到建立公租房的最初目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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