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办理材料
提交人员名册,原件备查。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由县卫计局出具的正本)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由县卫计局出具的副本)
符合法定形式,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符合法定形式,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符合法定形式,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县卫计局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qxwb.hizho.gov.cn/wsbs_lmx/portal/home.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窗口申请受理的,领取办理结果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到受理窗口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提供申请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方可领取。
网上申请的,领取证件时需要申请人提交所需申请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供核实,如发现有虚假资料或与上传资料不相符,将不予发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或《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龙门县西林路41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2006年)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2006年)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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