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者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54:10 212 人看过

(1)行政复议:申请人:①雇主;②受伤员工或直系亲属;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同级劳动部门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期限:①不予受理: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②对结论不满意:自收到结论之日起60日内。③逾期未进行工伤认定的:逾期60日后

(5)申请复议的材料:①申请复议。②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决定或者工伤认定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书面决定。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有关材料

(6)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复议

(7)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听证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形:一、对行政复议不服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是在收到驳回或者承认工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救济。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三点: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被鉴定人的用人单位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被鉴定人。其中一方首次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未提出第一次申请的另一方对市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满意的,有权申请再次鉴定,(二)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得申请或者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类事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任的范围。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只能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再次申请鉴定,也不得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履行服务义务,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在对再次鉴定申请作出最终鉴定结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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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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