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使用权,是指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日前,非人类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准备的行为,经专利权人申请许可后,方可在原范围内继续生产和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专利侵权案中,首次使用权被广泛用作抗辩理由。那么,首次使用权如何适用于专利侵权案件呢?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知识,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侵权人往往以优先使用权和免费的知名技术作为抗辩理由。如果辩护成立,被指控的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相反,被告侵权人很可能构成侵权。因此,正确运用优先使用权原则往往是正确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关键
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生产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人,或者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做好必要的制造和使用准备,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这通常被称为优先使用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使用了与该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为使用该技术做了必要的准备。这项技术首先用于此人。由于现在是用人第一的时候,我们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在我们成功研发的新技术成果上做了大量工作。如果专利权人仅仅因为其申请专利权的时间早于第一用户而不允许第一用户实施自己开发的技术成果,则是不合理的。因此,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法律允许第一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自己开发的技术成果,而不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是对专利权的一定限制,同时也是对第一个用户的保护。尽管如此,被指控的侵权人经常以此作为辩护。但是,优先使用权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在审判实践中,,是否构成优先购买权,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因素
第一雇主成功开发的竞争性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当在第一雇主提出的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这是判断的时间标准。需要注意的是:
(1)有争议的技术成果的研发成功和实施该技术成果的准备日期必须在该专利的“申请日”和专利公告日之前,(二)自专利申请日起至专利授权日止,行为人已经研究开发或者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不属于专利法的优先权范围,行为人不享有优先使用权。此时,虽然专利权人尚未获得专利授权。但是,被控侵权人在该期限内研究开发或者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并具有优先使用权的抗辩,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无法建立防御
2.来源因素(1)获得第一雇主有争议的技术成果应是合法的。如果来源是非法的,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不具备适用优先购买权原则的法律条件,不存在适用优先购买权原则的问题。(2)有争议的技术成果应当通过自主研发或者其他合法手段取得。因此,第一用户必须与技术成果有直接、密切的联系,应当由技术主体自己使用,不得被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属于企业法人,并发生转让、继承的。没有企业,您不能单独转让和继承首次使用权
3.使用范围系数
第一个发包人对技术成果的继续使用,应当在原范围内进行,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如果允许第一用户扩大其使用范围,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原始范围”包括竞争性技术成果的“使用”范围和竞争性技术成果使用的“必要准备”范围。(1)使用范围:专利申请日后,只要生产规模合理扩大,属于原范围内的实施,如增加生产线、增加分支机构等。(2)必要准备的构成条件是:第一用人单位已经为技术成果的使用做好了技术、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的实质性准备。例如,对于制造产品,已准备好相关设备并试制了样品;在使用方法上,已执行了工艺流程和专用设备的采购。上述工作的实施仅为故意而未实施的,不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必要准备”的构成条件。(3)期限为:在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日之前,以该专利的申请日为期限。本申请日前“使用”和“必要准备”的范围属于“原范围”。申请日后超过“原范围”的,不属于优先使用权范围。当然,不同的技术成果所要求的技术难度也是不同的,甚至是非常不同的。因此,实践中的判断不能局限于一个简单的模型,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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