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办案法官的细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郑超(化名)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25万元,原告放弃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该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2009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郑超驾驶客车由西向东行至泾阳县蒋路乡徐家村村口停车下人,年仅两岁的王小芹(化名)在奶奶马慧琴(化名)的带领下一同下车,下车后马慧琴来到车后取行李,王小芹独自玩耍时钻入客车下,郑超在车辆起步前未进行查看,车辆起步时将王小芹当场压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泾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核实,该车辆系郑超个人购买,挂靠于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名下,该车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一份。
2009年8月,王小芹父母将郑超、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咸阳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55万元。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面深知原告的丧子之痛,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理念,力图通过调解,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最大限度地减轻两原告的精神痛苦。为此,办案法官及时到原告家中,鼓励他们尽快从阴霾中走出来,并就该案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释明,征求了他们对于案件调解的意见。在与郑超的沟通中,办案法官引导其换位思考,使其了解到受害人的痛苦,郑超表示愿意赔偿。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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