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9:38 93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为收缴。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集土地补偿费。

(二)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形成的转让价款。

第五条转让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与当地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以出售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转让价值为实际发生额;以交换、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转让价值按定时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七条土地使用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土地增值费按递增累进方法计收,增值100%以下按30%计收;增值101-200%的按40%计收;增值201-300%的按50%计收;增值301-400%的,按照60%计收;增值401%以上的按70%计收。

第九条各级土地出让、转让主管部门须在土地出让、转让后三个月内收足全部价款,并于次月五日之前将土地出让、转让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土地出让金5%、土地增值费5%上交中央财政;土地出让金15%,土地增值费15%上交市财政,余下部分作为土地出让、转让和市(县)、区、乡(镇)财力,用于开发土地和城市建设投资。

上缴土地出让、转让收入时,要同时报送土地出让、转让的具体征收资料。

第十条建立季度报表制度,各级土地出让、转让主管部门每年要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报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季终了后六日内将报表报到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时,必须到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的验资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时,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单”。未交款者,不得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

第十三条上交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代缴人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欠缴额的1-3%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转让主管部门可从其代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中提出取2%的业务费。

第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转让价款,要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均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其外汇额度,上缴中央财政40%.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价格,由财政部门、土地出让、转让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18: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均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缴纳的下列费用:(一)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的地价款;(二)土地收益金;(三)土地使用费;(四)其他有关收入。第四条市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分别负责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基准地价为基础,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协议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水平的,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土地使用者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地价款,经土
    2023-06-10
    74人看过
  •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土地存量,规范供地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出让,是指市政府依法将储存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未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四条(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资金来源)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多渠道筹措,并由市财政局管理、监督,开列专户,单独核算,独立结报。第六条(主管部门)市房地局、市财
    2023-06-10
    453人看过
  • 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的实施步骤,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经批准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023-06-10
    448人看过
  •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施行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结合《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转让、出租、抵押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其他区(市)、县的县域、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蓉部队和其他组织以及城镇居民个人,都必须按照细则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增值价款。第三条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转让人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价款。转让合同文本由市国土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二)转让双方凭转让合同和土地增值价款缴纳凭证办理转
    2023-06-10
    498人看过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条、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第四条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
    2023-05-04
    370人看过
  • 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市长:米东生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招标
    2023-06-07
    273人看过
  •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那些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均为复印件);4、双方确认的转让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分割转让需提供规划总平图,经市场办审核后开具测绘通知单);5、转让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一式六份,信息中心出图);6、土地转让协议原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式六份);8、投资25%证明材料;9、项目批文;10、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证明;1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12、其他。
    2023-06-05
    162人看过
  • 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收入征收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含各镇和开发区管委会等)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第三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2023-05-05
    203人看过
  • 徐汇区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档案有哪些暂行办法
    徐汇区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档案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档案的科学管理,正确反映本区城市建设发展过程,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区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档案是指在本区地域内由外资投资内、外销房(或内资投资于外销房)的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活动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历史记录,主要有土地出让、房屋拆迁、市政配套等三方面内容。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应及时收集,在项目立项时就应指定人员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进展到不同阶段,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就要延伸到相应阶段。对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纳入出让工作的考核范围。三、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档案属专业档案范畴,应单独组卷,按项目(出让地块)整理,同一项目(出让地块)的文件是一个整体,按系
    2023-05-04
    323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2023-05-05
    324人看过
  • 《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有关转让的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
    2023-08-11
    435人看过
  • 青岛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预售与出售第三章房屋出租第四章房屋抵押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产经营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设的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下同)出售(包括预售)、出租、抵押等房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及高科技工业园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房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东部开发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房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东部开发指挥部负责办理。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023-06-10
    361人看过
  •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在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现决定20%为取得收入的城市的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48%为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暂不参与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32%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也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二、预算科目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增设第242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一个“款”级科目。“款”下增设三个“项”级科目,即第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中央预算)”、第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预算)”、第3项
    2023-06-10
    342人看过
  •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
    2023-06-13
    10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出让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0-19
      第一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等。
    • 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29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土地使用权出让交什么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收入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10
      土地出让需要交纳的费用: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
    • 土地出让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怎么办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3
      1、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中的土地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行政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中的土地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免收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征收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此回复登录后即可查看,请登录。如果您还没有注册,请点此登录后查看!查看原帖>>采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