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拆迁协议拆迁村户口不可以迁入了吗?
1、签了拆迁协议拆迁村户口不一定不可以迁入了
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1)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2)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3)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4)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6)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7)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8)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9)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10)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11)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12)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2、拆迁的补偿应该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到位,即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是拆迁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原则,不能违背。
(1)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2)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二、拆迁获得的安置房登记谁的名字?
1、拆迁获得的安置房的房产证上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
搬迁房的房产证,房屋产权属于谁,写谁的名字就可以了。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通常原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拆迁安置协议名字是谁。
但是房产证办理以后,可以过户,修改房产证名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登记其他人的名字,法律是允许的。区别在于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如果登记多个人的名字,那么,房屋为多个人共有。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三、拆迁分的房子能否买卖?
1、拆迁分的房子不一定能否买卖。
具体还要看拆迁分得的房子是否有房产证,如果有房产证,那么这种类型的住房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对外出售或者是购买。另外这种类型的安置房和商品房是没有太大区别的,也并不会限制购买。
如果拆迁分得的房子并没有获得房产证,那么在当地的房管局是没有登记备案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类型的房子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2、办理安置房房产证的流程。
首先要携带好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其次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带着房产卖契去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然后再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就可以领取房产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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