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助长流通为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充分发挥票据的积极效用
纵观国外票据立法,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大陆法系各国的票据法,还是英美法系的票据法,都贯彻着助长流通的立法宗旨。助长流通乃法律对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而反观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有四个方面,即:
1、规范票据行为;
2、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其中,第3和第4两个方面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切立法共同宗旨,民法的其他单行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程序法,也都是以这两方面为其最高意旨的。因此,只有助长流通和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票据特别立法的宗旨。然而,这两点更多是从票据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的,并不能全面反映票据法的本旨。
诚然,助长流通虽为票据法的最高宗旨,但毕竟属于抽象原则。要让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必须要特别保护票据受让人(持票人)的利益,使其取得票据权利既便捷又安全。便捷,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使各种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行使迅速、简捷,促使人们喜好票据。安全,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保障票据受让人(持票人)安全地享有票据权利、实现票据权利,获得票面金额。因此,便捷与安全是特别保护持票人的手段;而特别保护持票人,又是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的手段;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又是助长票据流通的手段;助长票据流通,又是发挥票据经济效用的手段。可见,助长流通的最高宗旨可以细化为保障票据使用的便捷、安全两个原则,以进一步加强对持票人的保护,增加人们对票据的信心。
(二)对票据法的条款进行修订,以体现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原则
1.增加诸如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与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违反票据资金关系真实性签发票据的出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仍应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善意持票人负票据责任等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条款规定。同时,保留《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83条第2款等强调票据基础关系真实性的条文,但需将其作为上述条款的补充。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保留必须坚持以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为基本前提,避免盲目扩大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范围,并应充分体现坚持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
2.对人总行票据规章中与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以保证票据法体系的完整性。虽然人总行的票据规章作为下位法,没有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位阶高,但是它对各商业银行和票据关系当事人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在实务中往往只按照票据规章行事却忘记了票据法的本来面目。因此,一方面,票据规章应该摒弃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在票据行为无因性上和票据法及司法解释相衔接,以维护票据法体系的统一、完整性;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也应该注重对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学习,在实务中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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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票据关系,确定和实现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和付款行为。在票据行为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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