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什么是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帮助毁灭证据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帮助毁灭证据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是:主体是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构成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构成为故意;客观构成是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三、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如下三种行为:(1)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毁灭证据,是指妨害证据的显现或者使证据的效力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从物理上损坏作为证据的物体,而且包括隐藏作为证据的物体。伪造证据,是指制作并不真实的证据的行为;这里的伪造应包括变造证据在内,即对既存的证据进行篡改加工,从而变更证据效力的行为。就辩护人而言,一般是毁灭或者帮助毁灭有罪、罪重的证据;伪造或者帮助伪造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有罪、罪重的证言或者作无罪、罪轻的证言;就诉讼代理人而言,一般是毁灭或者帮助毁灭无罪、罪轻的证据;伪造或者帮助伪造有罪、罪重的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无罪、罪轻的证言或者作有罪、罪重的证言。但并不排斥相反情况,即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了相反情况时,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应注意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证人改变以前的违背事实的证言的,不成立犯罪。对属于合法辩护活动范围内的行为,不得以本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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