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人怎样担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4:53:33 109 人看过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怎样担保

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限定为物保或人保。因此,理论上来说各类担保形式都可以。但是,法院对各类担保形式的审查尺度、接受程度却有不同。

1、现金担保

现金担保,是指申请人将一定数额的现金划入法院代管账户或者冻结相应的账户的形式。但是,实践中,很少有申请人采取这种担保形式,主要是会占用较多资金。

2、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第三人通过担保书、保函等形式为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的形式,目前主要有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银行信用担保、企业法人信用担保。

对于信用担保形式,由于担保人通常是具有较高偿付能力的金融、保险机构,法院的接受度比较高。但是,各法院会进行严格的审查,甚至会限定可接受的担保人名录。

3、实物担保

实物担保,主要指通过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担保。此类担保形式的担保物通常具有较大价值,而且易于审查、不易灭失,很多法院和申请人都比较乐于接受,但其估价困难,实践中操作比较复杂、困难。

4、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通过股票、债券等进行担保。但是,此类担保财产的价值浮动性较大的,风险不可控,法院基本不会接受这类形式的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债权人能申请担保人破产吗

债权人可以申请担保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里的债务人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为:“对债务负有责任的人”,不但包括主债务人,还应当包括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因此,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就有权直接申请其破产。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担保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n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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