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3:42 389 人看过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可选已完成清产核资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一至二户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

广东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和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是指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理(厂长)一人。

第四条

经营者年薪是指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经营者的全部收入。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基薪按照本地区企业职工上年度统计年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大小(企业规模按国家划分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的,由地方制定具体划分办法)确定。大型企业经营者的基薪可在本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确定,中型企业可在3倍以内确定,小型企业可在2倍以内确定。

第七条

经营者风险收入与企业实现利润挂钩,经营者每年在完成核定的实现利润基数后,按核定的比例从超实现利润基数部分提取风险收入。

第八条

实现利润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数核定。对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的,可按前两年或前三年的平均数核定。以后年度的实现利润基数,按上年完成数及当年经济形势等因素重新调整。

第九条

风险收入提取比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分档提取。超过核定的实现利润基数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提取比例不超过6%;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1.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1%;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O.5%。

第十条

企业每年从经营者风险收入中提取50%作为风险基金存留在企业,存入经营者专户。风险基金余额在经营者离任时连同按银行同期同档利率计算的利息归还给经营者。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未能完成核定的实现利润基数的,要给予企业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提取风险收入的同样比例计算.并在风险基金中扣除。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补偿数的,应在下年度的基薪中继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基薪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营者离任时仍未能补足的,由其用自有资金或工资收入抵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对其进行考核。对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经营者,可按规定提取风险收入;没有完成保值增值指标的,不得提取风险收入。

第十三条

试点为亏损企业的可将减亏额视为效益增长额,并据此核定经营者风险收入。

第十四条

经营者年薪方案由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其中,劳动部门核定经营者基薪,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实现利润基数及风险收入提取比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第十五条

经营者基薪按月支付,风险收入在次年度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查帐认可的数据审核同意后兑现。

第十六条

经营者基薪在当年企业成本费中列支,风险收入在次年摊入企业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八条

经营者按年薪制取得收入后,不得再获取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收入。经营者如任意或变相增加其他工资收入的,应责令其退回超收部分,并视其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者的社会保险、福利、住房等待遇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及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形式由企业按照省政府粤府办[1995]35号文件规定自主决定,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董事长的年薪收入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会同劳动、财政、国资部门依据本办法考核、确定和兑现。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9: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营者相关文章
  •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为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管理,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交通厅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维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有关定义(一)按照维修对象的分类,“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轮式车辆和拖拉机的维修。(二)维修救援是指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具备24小时维修服务能力,从事机动车拯救、抢修经营业务。(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2023-04-23
    101人看过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不发深圳):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二000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任务的完成,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扩面征收工作实行奖励办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奖励条件。凡完成当年省委、省政府扩面征收任务(2000年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和征收率达95%以上)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的市县(区),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奖励经费。没有完成扩面征收任务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不到100%的,或没有增收的,不能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二、基金的核定。社保基金征收额以实际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数额为准,1999年没有实行财政
    2023-06-05
    156人看过
  • 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办理转制科研机构提前退休人员待遇
    省属各转制科研机构: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三部门研究决定,同意按照“老人”待遇给予省属转制科研机构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粤劳社函(2004)182号文件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06年开始按事业单位标准补待遇差。请各单位抓紧办理本单位有关退休人员的审核确认手续,并按照程序将有关资料认真如实填报(包括退休人员的名单、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提前退休时间、提前退休批准表等)。填报前,有关资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按照程序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并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再报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二○○六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一:关于办理科研转制机构提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函(粤财社便函[2006]16号)省科技厅法规处:经研究,我厅同意按“老人”待遇给予省属转制科研机构1
    2023-06-09
    61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为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管理的规定,特定本规定。第一条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贮存仓库;(三)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和规定;(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建立切实可行的商品进货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等有关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第二条
    2023-06-09
    80人看过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998]311号),并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应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或广东发展银行开设一个“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多头开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该专户资金来源于: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2.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该专户资金支出用于:1.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2023-06-09
    487人看过
  •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穗知[2007]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
    2023-06-05
    115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粤府办(2008)31号发布日期:2008-5-27执行日期:2008-5-27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史志办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人民政府规划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第二章审查验收程序与主体第三条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分初审、复审和终审。第四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第五条省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承修单位组织初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2023-04-22
    198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局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机制,加速资金的回收周转。根据粤财农[1994]9号和[1994]16号文精神,制定《关于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凡申请借用就业周转金的单位,均按照此实施细则办理。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加强就业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加速资金回收、周转,根据粤财农[1994]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粤财农[1994]1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全省就业周转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就业周转金的来源主要由原有的就业周转金及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按有关规定转入周转金的部分。第三条就业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
    2023-06-10
    472人看过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查和下达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广东省城镇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粤东、粤西和山区地区的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3个市。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到地级市,由地级市实行包干使用并统筹安排到所属各县(县级市)。二、请各有关市财政局和建设局(房管局)根据《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要求,于7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时提供的2003年底城镇特困户名册和经市政府批准的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具体方案,包括所属各县(县级市)的情况,其中特困户名册必须经过
    2023-06-10
    149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
    为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省劳动厅根据《劳动法》及省政府和劳动部有关规定,于3月23日印发了《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粤劳监〔1998〕50号)。《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办法》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及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
    2023-06-09
    187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广东省首批实行《规定》的技术工种目录。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劳动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作(职业)。技术工种目录按劳动部颁布的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的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广东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第四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
    2023-06-10
    181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CL广州房产律师网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CL广州房产律师网为了加强建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科学评价建筑工程质量状况,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我厅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组织研究编制了《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书面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略,有需要请直接向咨询)【关闭窗口】
    2023-04-22
    203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二、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正在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示范文本作适当的补充修改。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纠纷,根据国家豪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包括商品房和二、三级市场的房屋交易,下同)时的房价计算,应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
    2023-06-10
    366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我厅决定,按照建设部工作要求,从今年8月起,建立和实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现将《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各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工作的科(处)级干部担任全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于8月10日前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附: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略)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八月五日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安
    2023-06-10
    146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营者
    词条

    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经营者
    相关咨询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东莞报销多少的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医保保险报销比例要高的,参考以下条件。r1,连续缴纳6个月医疗保险或以上可报9.5成。r2,连续缴纳3个月或以上,不满6个月的,可报3成或6成。r具体情况因地施政不同,比例不同。r二,社保卡后发也可正常报销。但具体情况需咨询当地县社保局,因为每个地方不一样。r三,大病之类报销也可报销。社保不可报销的没有分什么病,只有分什么类型的费用,例如进口药什么的之类的。这个医院在出缴费单据会表明在一张收费
    • 广东省广东省企业退休金何时发放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16
      养老金的领取年龄规定,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98年11月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退休年龄见下表:;法定退休年龄注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
    • 广东省广东省红安县区产假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17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
    • 广东省关于行贿罪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0
      行贿达到一定数额或具有法定情节的就构成行贿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
    • 广东省新劳动法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
      新员工入职,一般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公司和员工可通过协商调整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学历为本科及以下的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