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指南
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对危害结果的认定。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吗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3.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三、什么情况下做因果关系鉴定
1.损伤原因鉴定,鉴定出致伤原因,方式,程度。
2.死因鉴定,鉴定出死亡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3.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状况鉴定,鉴定出车辆在事故时有无性能缺陷及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程度。
4.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鉴定,鉴定出医疗行为对伤亡后果有无直接或间接关系。一般情况不需要因果关系鉴定,只需收集一般证据举证推理即可。如重大分歧疑难问题才需要作因果关系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n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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