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的涉税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8:33:20 308 人看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以下简称408号文件)对原有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征税办法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

1、政府补助的概念

政府补助实际上就是财政补贴收入,主要包括货币性补贴和非货币性资产补贴。对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早有具体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此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外资企业一般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补贴收入处理,或作为接受捐赠处理。按照上述处理,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都要纳入企业应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这种不区分补助项目的具体情况一律征税的做法,也是不尽合理的,在执法实践中,税务人员也有征税依据不足的感觉。

2、主要的涉税处理

鉴于以上情况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要求,408号文件就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分别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项规定,外资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补贴收入,只要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免予征税,则企业可以不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补贴收入处理,也不需要作为接受政府捐赠记入捐赠收入处理,而是视为接受投资进行税收处理。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只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指明了专项用途,且没有指明要征税的政府补助,可以视为符合规定,免予征税。如果接受的补助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如固定资产等,其资产的价值还可以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其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方面,外资企业还是应该按新准则规定处理,即在增加资产的同时,将此项资产记入当期损益或作为递延收益。纳税申报时,再进行调整处理。

二是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应该说,除了可以免税的政府财政补助外,其他补助都必须纳入征税范围。而征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补助记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这种处理简便易行,但是企业需要当期缴纳税收,增加了支付负担。特别是在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具备相当强的支付能力。另一种是暂时不缴纳所得税,采取分期递延缴纳的方式,这样就可以缓解企业的当期支付压力。正是基于后一种考虑,408号文件规定,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其补助金额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也就是说,如果外企购置的非流动资产与政府财政补助有关,而该项补助额又暂时没有记入当期损益征税的情况下,那么,该项资产的计税成本要按照会计成本减除补助金额后的价值确定。这与外资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征税处理十分相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三是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税收处理不仅与现行新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基本一致,而且无论作为政府财政补助还是作为接受政府捐赠,也都是应该纳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规定也还是与外资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征税处理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文件对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纳税的规定,与新会计处理方面存在些许差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10: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资企业相关文章
  •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
    2023-12-16
    415人看过
  • 企业取得境外分红如何缴税?
    一、企业取得境外分红如何缴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报说明,假定上述投资收益的纳税抵免限额为31、25万元,在俄罗斯实际已负担税款25万元,未提及纳税事项忽略不计,则所述境外投资所得的申报流程如下:1、会计处理时已经计入投资收益的境外所得100万元,全额调减(附表三第12行-对应附表六第2列);2、计算申报境外投资收益(换算为含税金额)125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31、25万元(主表第31行-对应附表六第10列);3、计算申报境外所得抵
    2023-06-09
    314人看过
  • 企业代收财政性资费该如何处理税务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代收的款项要分别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支付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代收和缴纳的财政性资费则另有规定。目前企业有以下三方面的代收基金和费用,其相应的税务处理各不相同。企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务处理第一,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都明确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记入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中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它们是: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
    2023-05-04
    163人看过
  •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处理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处理呢?原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老规定在新税法实施后,是否还有效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第19号)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第19号)规定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
    2023-12-05
    145人看过
  • 取得财政专用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我单位是一家农业养殖企业,2009年前9个月共分批取得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85万元,指定用于修建沼气池。财务人员在取得上述财政资金的当季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分别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来,税务师来我企业说这些资金不用缴税,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你单位
    2023-12-09
    92人看过
  •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后涉外税收如何收取?
    一、涉外税收的性质和税率1、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以下简称“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2、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财税外字】[1987]03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九、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
    2023-06-01
    313人看过
  • 得到的政府补助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政府补助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是无需缴企业所得税的:1、属于财政拨款;2、属于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小企业政府补助有哪些1、在金融方面,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门金融机构和信用制度,由政策投入贷款提供资金,向中小企业发放低息贷款。2、在税收方面,减轻中小企业的法人纳税负担,对采用现代化设备的中小企业采取特别折旧制度,以及用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特别减税措施来支持中小企业。3、财政补助金。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和咨询、指导等工作的地方公共团体和中小企业团体,给予财政补贴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023-07-28
    159人看过
  • 德国涉外税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留成利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已分配利润的税率为30%,纯股息应征25%的预提税。从1995年起,按应税所得的7.5%征收统一附加。非居民公司常设机构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2%,但由于开征统一附加的原因,实际税率为45.15%。2.根据德国公司税归集制,对来自国外的股息所得免税。(1)免税优惠适用于免税股息的每一次再分配,其结果是,对来自于国外的免税所得在公司之间的股息分配给予了百分之百的免税优惠。根据欧盟法规或税收协定法规,对免税股息所得进行分配时,仍应按25%的税率缴纳预提税。对外国母公司而言,预提税是一项有效税负,根据母子公司指令,1996年中期起按5%的税率课征。(2)外国公司驻德国常设机构的适用条款。跨国公司给予常设机构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为了取得免税优惠的资格,驻德国常设机构必须在下属公司至少持有10%的股份。外国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属于常设机构的资产,其所得也必须是依照
    2023-06-07
    183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规定:财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
    2023-06-05
    130人看过
  • 外国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12月13日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细则。这是中国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税法规定,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有三个方面:(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资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3)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营业外收益。(2)
    2023-03-03
    324人看过
  • 企业所得税中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如何进行的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一)一般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二)特殊规定1.企业重组交易有关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2.公益性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1)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A、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B、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
    2023-11-19
    380人看过
  • 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案例解析
    新准则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这使得许多人无从下手。而新税法的实施使得财税差异多达上百条,既有税法规定扣除或优惠等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又有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同而引起的跨若干年度的暂时性差异,差异的范围涉及所有的企业。新准则如何在新税法下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让许多财务人员感觉两难相碰,无所适从。本文就新准则实施过程中疑问较多的业务结合典型案例做一解析。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辨析概念解析新所得税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准则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债务法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体现了资产负债观,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引入了暂时性差异概念,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为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到某一时点所至的累计差异金额,并能反映对未来的影响。而后者则体现收入费用观,是从损益表出发,采用时间性差异概念,反应的是一个会计期间产生的差
    2022-04-07
    127人看过
  • 如何正确处理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一、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就其原因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所谓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计算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企业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其确认收支的口径往往是不同的。如税法规定: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这些支出均属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体现在其经营损益中,应在计算税前利润时予以扣除,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就产生了差异。再如,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从会计核算上讲,属于企业的一种收益,构成税前会计利润的组成内容;而税法则规定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
    2023-12-03
    54人看过
  • 分立企业如何处理所得税
    企业分立所得税有以下处理方法,具体为:1、被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2、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当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为分立企业的;4、被分立企业不再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清算办理所得税;5、企业分立的损失不得相互结转和弥补。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在,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存在。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新的分立是将分立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法取消。企业分立的法律风险都有哪些企业分立的法律风险:(一)企业分立的,是否办理或是否及时办理公告,通知债权人的法律风险;(二)企业分立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法律风险;(三)企业分立的,注册资本变化后,是否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
    2023-07-07
    35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 更多>

    #外资企业
    相关咨询
    • 企业所得税取得其他企业给的补助资金怎样缴纳所得税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26
      1、企业所得税取得其他企业给的补助资金并入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2、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
    •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财务该如何处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的处理方法: 1.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
    • 市境外资助补贴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3
      不需要,这是市政府对企业注册境外商标的资助,会直接打到贵公司帐户的
    • 政府补助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减免,如何处理怎么申报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0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⑶企业
    •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后涉外税收如何收取?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23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后涉外税收仍然属于所得税的一种,纳税主体是合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相应的税收税率是20%,如果存在特定的减免条件,可以减半收取,即按照10%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