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1)办学许可证到期延续:a)已取得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b)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c)合法使用办学场所的材料(如场所属于租赁的,提供至少1年或以上租期的租赁合作;如场所属于举办者自有的,提供产权属举办者的房产证等)。2)办学许可证遗失补办:a)审批机关批准该机构正式设立的批文;b)该机构在当地主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且遗失声明刊登的时间已满1个月。
二、办理材料
通过窗口提交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遗失的提交。通过窗口提交在我市主流媒体刊登该机构办学许可证遗失声明,且刊登时间已满1个月;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2)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3)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有效期延续的提交。通过窗口提交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
有效期延续的提交。通过窗口提交原件,如果场所是自有物业,提供有机构举办者署名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场所是租赁的,提供租期至少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记信息: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登记信息;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站上找到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或补发审批事项,提出筹设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至受理窗口后,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4.审批: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批;
5.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批文,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6.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
审批机关为申请人提供取号服务。
2.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
审批机关应在网站和受理窗口公开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本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应在网站公开并可下载,同时在受理窗口提供申请书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审批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表1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
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后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审批机关网站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应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进行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审批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应进行登记,并告知申请人收件凭证的获取方式。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审批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3.受理
1)受理审核
在申请方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批机关依据办理条件和表1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
申请方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审批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经受理审核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d)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采用书面审查和和现场勘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4.评审
1)通则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或补发实行业务审查制度,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业务审查任务。
关于书面审查及现场勘查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办理条件和表1的相关规定。
2)业务审查的组织
审批机关应指定1名审查人,负责组织本次业务审查工作的实施。
审查人应根据审批项目的内容,组织1名以上业务科室人员实施审查任务,审查人应做好审查记录。
3)评审的程序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或补发进行书面审查,主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延续是否符合条件,或者是否具备申请补发行政许可。
4)评审的实施
I资料审查
具体包括:
a)审查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办理条件和表1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正确。
b)审查时限。审查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c)审查内容。审查书面的内容参照办理条件和表1的相关项目要求。
II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的确定。由审查人对申请事项作出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组应作出“不符合要求”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整改内容和复查时间。审批机关应将评审结论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5.整改
对于存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民办教育机构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审批机关应当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确认。
6.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及要求:
1)决定的权限。经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审批服务办加具初步意见,报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每种情况具体的判断准则为:
——审批通过。审批机关应对审查组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通过审批:
a)评审意见合格,审查组签字;
b)审批服务办意见明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审批不通过。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则为审批不通过。
c)决定的时限。审批机关在完成全部评审环节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d)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审批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新的《办学许可证》。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7.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3)送达方式和时限
对送达方式和时限的规定应包括:
a)审批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办学许可证》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送达机关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办学许可证》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送达回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审批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送达机关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实施机关验证申请人身份后制作送达回证,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e)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4)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8.决定公开
审批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6.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95-96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教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全文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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