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餐厅油烟达标排放不承担侵权责任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25:38 219 人看过

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经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属达标排放,且已交纳了排污费,于是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在环境事故中,加害人,侵权人或以行为不违法,或已承担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为抗辩理由,拒绝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就涉及到对民事责任承担的定位及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的适用条件等问题。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定位,我国虽没有明确定位民事责任优先这一规则,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民事责任应在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时予以一并裁决,或优先执行。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优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说明,加害人、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不能替代的独立性,在位序上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行政责任虽未有此明确规定,但依据法治中私权优先的基本精神,也应确立受害人的环境权获得法律优先的尊重和充分保障。因此,餐厅以已承担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对杨蓉的民事赔偿责任,实则是否定民事责任本身的独立性和优先性地位,其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10月10日《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函)([91)环法函字第104号)明确指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承担污染损害的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害。”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据此,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包括三个实体要件:

(1)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

(2)污染损害事实或结果;

(3)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排污单位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均非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餐厅应赔偿杨蓉的经济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2: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责任相关文章
  •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环境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如果导致污染的物质是从其他供应商处得到的,也可以追究该供应商的责任。在超级基金法中对这三类承担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表述分别是:任何人在排放危险废弃物时,拥有或经营废弃物排放设备;任何人依据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在他人拥有或经营的地点或设备排放、处理或运输其所有的危险废弃物,且该地点和设备含有该危险废弃物;美国的许多判例认为,超级基金法确立了一种严格责任体系。在UnitedStatesv.MonsantoCo.案件中,Sprose法官认为,正如先例所理解的,107(a)条确立了严格责任体系,在该严格责任体系下,超级基金法将环境清理责任扩展到了设备所有人、设备管理人,危险废气物供应商、危险废弃物运输人等,而不
    2023-06-06
    366人看过
  • 多人污染环境侵权的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复数因果关系的形态可分为四种,即共同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与择一的因果关系。一、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
    2023-02-27
    293人看过
  •  烟道物业是否需要为改善烟道环境承担责任?
    共有和共用的烟道应由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行迁移改动共用烟道,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也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侵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应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共有和共用的烟道应由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行迁移改动共用烟道,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也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侵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应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烟 道 问 题 谁 来 管 ?烟道问题涉及到环境污染和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多个部门共同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首先,环保部门是主要的监管部门,负责监测和治理大气污染,包括烟道的排放问题。环保部门可以责令相关单位停止违法行
    2023-09-06
    354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不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一、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二、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
    2023-03-18
    192人看过
  • 环境侵权和环境损害的区别是什么?
    一、环境侵权和环境损害的区别是什么?环境侵权是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环境损害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对人的损害。对人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而对环境的损害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对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二、环境监管失职罪既遂处罚标准环境监管失职罪既遂的处罚标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区
    2023-04-13
    144人看过
  • 餐厅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股东能否承担公司债务股东能承担公司债务。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自然人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企业要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吗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拖欠工资的股东有哪些责任拖欠工资应当首先让公司承担
    2023-02-04
    180人看过
  • 环境污染经济损失严重,如何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一般条款《民法典》规定环境污染的责任,应当首先规定一个一般条款,使这个一般条款与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的具体规范相衔接。这个一般条款是:“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规定免责事由的,依照其规定。”这个一般条款概括了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一是损害的广泛性,二是损害的长远性,三是损害的公众性,四是损害的潜在性,特别是潜在的损害也应当认为是损害,也应当赔偿,因此,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排污人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赔偿。二、规定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仍造成损害的责任《草案》对此规定的规则是:“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专家一致认为,这个规定是正确的,应当坚持。其中是否要规定“明显损害”,有的赞成,有的反对。我持赞成态度,这样规定才能够与其他排污损害相区别,体现不同的法律要求。三、关于因果关
    2023-02-25
    403人看过
  • 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
    一、不同于民事侵权所具有的特殊性首先是损害的潜伏性,通常一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在当时或者在损害发生后不久即表现出来,而环境侵权则不然,由于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载体而致他人损害,很多情况下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特别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常常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能表现出来,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长达十余年。其次是损害的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特别是大型危险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污染事故以及前不久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不仅受污染损害的地域和对象广泛,而且污染危害持续时间长,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财产等物质性损害,而且还包括精神性的非物质损害。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该要件内容的证明责任在加害人,其作为要件的重要性被弱化。同一般侵权一样,在环境侵权损害中,只有污
    2023-04-15
    173人看过
  • 北京:环境投诉餐饮油烟投诉占两成以上
    10月11日,东城率先启动对餐饮油烟的专项整治行动。市环保局透露,为期三个月的全市范围内的餐饮油烟专项整治行动也即将全面展开,从10月至今年年底。计划安排:餐饮企业集中区先整治市环境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据统计,在全市的环境投诉中,餐饮油烟污染的投诉所占比重较高,达到20%至30%,东城、西城这样的餐饮企业聚集区比例还会更高。虽然PM2.5的主要来源包括机动车、燃煤、施工扬尘等,但餐饮油烟对空气的污染也肯定是存在的。餐饮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高浓度油烟,排放后长时间游离在城市上空,直接威胁着城市居民的健康,高温状态下的油烟凝聚物具有强烈的致癌、致突变作用。市环保局号召餐饮企业自律,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市民也应积极参与,做到绿色饮食。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率先从东城、西城和石景山3个区开始,因为上述地区餐饮企业集中,问题相对突出,如东城区规模以上的餐饮企业就达到1500多家。从10月至
    2023-06-07
    180人看过
  • 医疗损害责任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一、如何计算医疗损害诉讼中误工费法院对于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的判定如下: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判定;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判定;3、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判定。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关系: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但是,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因此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一)医疗事故在医疗损害这个统一体中,与非医疗事故构成矛盾关系。非医疗事故的外延,在逻辑上完全排除了医疗事故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说,在医
    2023-03-30
    397人看过
  • 环境侵权人对生态环境有修复责任吗
    一、环境侵权人对生态环境有修复责任吗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环境污染侵权人有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二、环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人身损害的主要表现形态有三种:(1)因环境侵权致被害人丧失生命(死亡);(2)因环境侵权而导致人的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受损,使人的组织器官缺失或丧失其功能,如
    2023-04-20
    468人看过
  • 小孩在餐厅烫伤责任怎么承担
    1、有责任,但是属于部分责任。就未成年孩子的损害后果成因来看,系邻居作为监护人没有有效监护未成年孩子的安全,纠正其危险行为,以及当事人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共同所致,双方对最终的损害后果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具体责任的比例,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从问题的描述来看,对等责任的可能相对较高。当事人双方可以本着互相理解的角度,进行协商,实在协商不了的,只能发起诉讼,一切交由人民法院裁决。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一、侵害财产权如何赔偿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该这样进行赔偿:1、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2、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
    2023-06-20
    58人看过
  • 论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侵害的排除(续)
    就当今德国来看,撤销诉讼和课以义务诉讼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以实体法上的权利(通常包括私权、公权等)为限,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亦属之。换言之,诉讼利益已经由传统的狭义的权利概念扩大到法律所保护的法定利益乃至值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此外其依据也不再以一般的成文法规为限,还及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原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仅以撤销诉讼为例,依据现行《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当主张其权利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到侵害,始得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侵害,究竟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符合诉权的要求,在学说和实务中均采用“可能性理论”,即原告除了主张其权利受到行政处分的侵害外,其权利的侵害还必须至少具有可能性,其诉讼方为合法。而在具体判断上,认为《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不仅指主观的权利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也包括宪法权、习惯法上的权利和基于一般法则所生的不成
    2023-06-06
    320人看过
  • 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吗?
    1、环境侵权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是司法和执法的普遍做法。环境民事侵权的特点使其从根本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成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环境民事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具有不平等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广泛性等特点。为了适应环境民事侵权特点的需要,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2、环境侵权行为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个人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是行为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不作为确定环境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一、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特点?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
    2023-06-27
    159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责任
    相关咨询
    • 餐饮燃油烟排放什么标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2-27
      1、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餐厅被小孩砸伤餐厅承担责任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2
      需要先搜集孩子在饭店受伤的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甲能否要求乙餐厅承担人身侵权和财产损害的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08
      乙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甲造成损害且具有过错,构成侵权。甲有权就人身和财产损害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在餐厅就餐时摔倒,餐厅如何承担责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8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这还要看摔倒的具体原因。
    • 在居民区排放油烟的应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2
      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对在居民区排放油烟而又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