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10:31:51 431 人看过

案情简介

重庆桑德公司与深圳方信达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方信达公司为桑德公司生产用于车载导航仪的电路板。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在此过程中,桑德公司发现用方信达公司生产的电路板生产的导航仪出现较大比例的质量问题。双方就质量问题多次邮件往来沟通,方信达公司也派员到桑德公司就产品质量问题到现场沟通,并作出承诺对已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按一定金额予以赔偿。因出现质量问题,桑德公司遂停止了对后续货款的支付。为此,方信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桑德公司支付货款40余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桑德公司委托我代理了此案。我们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方信达赔偿因其不合格电路板给桑德公司造成的损失17万余元。

本案通过庭审质证辩论,原告对我方提出的相关索赔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明确,不能证明系原告提供的电路板造成。为此我们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并将被第三方退回的涉案一百多台问题导航仪全部寄往深圳法院准备鉴定。通过双方反复的协商交涉,由于原告对质量问题自己是明知的,但从我方角度看,由于管辖法院在深圳,鉴定也是法院指定在深圳鉴定,我们相对比较被动。且需要鉴定的事实对于我们而言也有一定风险,不但要鉴定电路板系方信达生产,还要鉴定该电路板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是车载导航仪不能正常使用的直接原因。最终通过双方代理律师的反复讨价还价及法院的主持调解,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原告同意支付12万元作为质量问题的损失赔偿,我方同意在扣除该12万元索赔款后支付对方剩余货款,并将报废产品交由原告处置。

本案办理结果对委托人桑德公司来说还是比较满意的。回顾本案,当初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关于产品质量标准以及管辖权约定对我方严重不利。合同条款对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中对质量问题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且约定管辖为对方所在地法院,这就让纠纷产生后我方陷入被动。通过本案的办理,已经向委托人提出了法律建议,对后续与其他厂家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了全面修订,以最大限度防止纠纷的产生。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原告同意支付12万元作为质量问题的损失赔偿,我方同意在扣除该12万元索赔款后支付对方剩余货款,并将报废产品交由原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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