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控制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33:50 291 人看过

1目的

建立、健全对税务稽查的控制,确保税务稽查运作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

3职责和权限

3.1稽查局(分管负责人)负责综合股受理的举报案件的审批;负责对综合股上报案源计划、稽查案件的审批;负责延期结案、撤案案件的审批;负责对各类上报情况的审批。

3.2综合股负责本单位选案管理;举报管理;其他转办、交办案件管理;有奖发票当场处理案件管理;协查案件管理;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管理;区局重大税务案件的初审;负责稽查制度落实、工作总结、业务培训、报表编制、整顿规范、案件复查、协查、稽查业务管理、监督及考核。

3.3检查股负责拟定稽查具体方案、组织实施稽查,负责稽查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查补税款的催缴工作。

4工作程序

4.1案源管理

4.1.1综合股根据稽查工作重点和目标,确定待稽查对象;

4.1.2综合股对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和由举报、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取得的案件,要及时做好案源记录作为待查对象,经区局分管领导同意,稽查局长签发后予以转入实施阶段;

4.1.3对不属本局管辖的稽查案源,在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制《转办单》并将案件有关资料转给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

4.1.4综合股确定稽查对象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稽查力量、业务能力等情况拟定并分配稽查任务,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下达检查股实施;

4.1.5对选案的稽查对象,一般情况应当提前10天进行查前预告,通知其自查有关涉税事项,稽查对象有自查税款的向稽查局综合股申报开票;

4.1.6在完成案源登记后,应登录《税务稽查质量台帐》,《税务稽查质量台帐》登记应以案件来源和检查类型确定稽查案件类型。以此来完整反映稽查案件的性质、类型和监督税务稽查的实施情况并以此作为考核稽查完成情况的依据;

4.1.7案源确认后,综合股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的案源名单移送税政征管科,以停办注销、申报等相关税务事宜;

4.2稽查实施

4.2.1检查股在接到本局下达的《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分配检查任务,对举报案件及认为需要的案件,检查股长必须拟定《税务稽查提纲》确定相应的检查重点和目标、检查方法和要求、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

4.2.2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稽查的提示和要求,对被查对象进行全面规范的检查,可以采用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和逆查法等检查方法;

4.2.3实施税务检查时应认真使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使《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能反映稽查全过程,应根据不同科目或稽查项目分类编制,并逐笔如实记录;所列资料应详实可靠、准确、表达清楚、表面整洁,并签注检查人和复核人姓名(不得代签)、日期;

4.2.4采取调帐检查方式的,稽查人员在调取帐薄及有关资料(不包括本年度)时应填写《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报区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查对象,并于签发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稽查人员通知当事人将其帐薄凭证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与税务人员交接,交接时应填写《调取帐薄资料清单》,并应在30天内完整退还,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到三个月,同时填写《调取帐薄资料清单》。遇特殊情况,经无锡市市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帐薄资料清单》由稽查人员填写,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被查对象和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4.2.5在限期内完成检查任务的,检查人员按规定在期限内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经检查股长审阅同意后,填写《移送审理案卷交接单》后送综合股签收;

4.2.6对无法在限期内完成的检查任务,检查人员必须在限期前填写《延期实施检查审批表》经检查股长签注意见后报稽查局长审批(审批表必须写明未及时完成检查的原因),报一份综合股留存;

4.2.7经审理部门初审,需要补充稽查的案件,检查人员在接到《审理返回补充稽查通知书》后对所列内容限时实施补充稽查,补充后及时向审理部门提交补充稽查报告;

4.2.8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告知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在接到审理环节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罚对象并做好听证的指控和举证准备(重大案件须经稽查局长审批)

4.3稽查审理

4.3.1审理人员对检查股报送的案卷资料进行清点后签收,并认真审阅检查股送审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后,制作《案件审理记录表》完整反映审理过程;

4.3.2审理中发现检查不彻底,主要事实不清楚,主要证据不充分,资料不全,程序不合法等情况,填制《审理返回补充稽查通知书》,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并限期返回。对发现案情复杂,案件明显未查结或明显疑点未查或受稽查人员业务素质影响,不能达到稽查目的的,可以建议稽查局长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稽查;

4.3.3权限属稽查局集体审议的案件,提交稽查局集体审议,达大要案标准的案件,移送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审议后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一般案件必须在接到税务稽查案卷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个别案情复杂的大要案需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理期限,必须在到期前1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延期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批准;

4.3.4审理人员初审后,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告知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在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移交检查股送达,审理部门应在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做好听证准备工作,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在规定时限内,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组织听证;

4.3.5权属各级审理部门终审后,审理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报稽查局长批准后转检查股执行,做好签收工作;

4.4稽查执行

4.4.1稽查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送来的有关待执行税务稽查文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送达当事人执行;

4.4.2对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在确认的当天填制有关强制执行文书,经税政征管科(法规科)审核后报经区局局长批准执行;

4.4.3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在收到完税证复印件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案件执行报告》,并按审理部门的要求按资料顺序编号移交审理部门,案件查结后,由于当事人的潜逃或失踪,致使无法执行的,在确认后由执行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挂(销)案处理;

4.4.4执行人员在结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整理成卷,并移送审理部门立卷归档

5相关文件

5.1《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工作流程》

5.2《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工作流程》

5.3《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流程》

5.4《税务审理工作流程》

5.5《税务稽查执行工作流程》

5.6《税务稽查延期结案管理工作流程》

5.7《税务案件撤案管理工作流程》

5.8《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

5.9《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流程》

5.10《税务稽查报表编制工作流程》

5.1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5.12《补充稽查工作流程》

5.13《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流程》

6.记录

6.1详见稽查各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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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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