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9:11:09 194 人看过

发文单位: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文号:宁公办字〔2009〕224号

发布日期:2009-7-6

执行日期:2009-7-20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本局保密管理,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落实涉密人员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中央和国家保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已经7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保密管理,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落实涉密人员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中央和国家保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国家秘密人员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人员包括在岗(在职、借调、聘用)及离岗未满三年(退休、调离、辞职)的工作人员。

签订人员的具体范围为:

局机关:局领导,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机要与文书档案工作人员、组织人事工作人员、纪检审计工作人员。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机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四条局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

第五条在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前,应当将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重点内容以保密告知书的形式予以通告,作为签订保密承诺书时重点对照的行为规范与承诺内容。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其熟悉保密承诺内容,知晓违规和泄密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按照保密承诺履行义务。

第六条保密告知书应当根据省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样本制作,并结合本局实际补充相关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的内容。

保密承诺书应当根据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样本制作,并结合本局实际补充相关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保密承诺书应当由本人签订,不得代签。

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承诺人各一份。局长所签订的保密承诺书需报市委保密委办办公室(保密局)备案。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所签订的保密承诺书需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新进人员应当于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离岗人员应当于离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保密承诺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违反保密承诺的,在年度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对违反保密承诺而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1日 05: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一、公示制度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布。二、信访接待制度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访、信访、来电接待工作,并解决拆迁补偿的具体问题。同时,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公布接待电话,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照常接待。三、责任承诺制度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须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1、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教育、督促拆迁工
    2023-06-10
    74人看过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现制定《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公路客运附加费必须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客运附加费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39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第二条公路客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收支实行财政预算审批制度。市交通局按有关规定编制公路客运附加费收支计划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际进度表报市财政局、市市政管委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编制当年收支决算,经市市政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第四条每月的公
    2023-06-08
    268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市安监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市房产局、市安监局2007年6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2023-06-05
    443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7月)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征地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2023-06-05
    175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环保局、经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二、对于一个排污者的排污口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其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三、对于两个以上排污者共用一个排污口且无法区分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种类和浓度的,可以由共用设施及排污口的管理人代理各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因排污者改制、合并、分立、改变名称等导致排污申报登记的排污者与现有排污者不一致的,应当由现有的排污者负责缴纳排污费。原排污者被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由承包人或者租赁人负责缴纳排污费。建设施工超标噪声排
    2023-04-24
    67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发行绿色南京公益宣传有奖竞答邮资明信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发行绿色南京公益宣传有奖竞答邮资明信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月三十日南京市发行绿色南京公益宣传有奖竞答邮资明信片工作方案为实施"绿色南京"行动计划,多渠道筹措"绿色南京"建设资金,宣传发动社会各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南京"行动,增强市民保护环境和爱绿、护绿意识,促进全市绿化、林业跨越式发展,加快实现市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充满经济活力、富有文化特色、人居环境优良"的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决定向全社会发行"绿色南京"公益宣传有奖竞答邮资明信片(以下简称明信片)。为做好发行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发行目的发行以造林绿化为目的的明信片,在我市历史上尚属首次,该明信片的发行,将满足我市市民共同参与这一活动的愿望,突出植树造林的全民参与性。同时通过该活动可筹措一定的绿化专项资金,对于推动我市绿化体制创新、充
    2023-04-22
    392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颁布日期】19960918【实施日期】19960918【章名】通知现将《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章名】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城市公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降低亏损,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两则》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有关制度、政策,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一、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京财工(1994)159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核算规程及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费用目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增长。生产性费用剔除事业发展及价格因素外,不得高于上年水平。非生产性费用原则上也不得突破上
    2023-06-07
    26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劳动交流中心,各区、县劳动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全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的工作管理,特制定《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管理,充分发挥劳务信息在劳务市场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劳务信息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劳务信息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劳动局批准开办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为全市劳务信息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为本地区劳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机关。第四条劳务信息指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其主要内容有:1、劳动力资源信息,包括劳动力的数量、性别、文化程度、年龄结构、技术结构及其分布,劳动力的求
    2023-06-09
    271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7]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为较好地解决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筑业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在我市建筑市场和装饰装修市场就业的人员;所称“企业”包括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和劳务企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项目。二
    2023-06-09
    269人看过
  • 南京市人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五日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房产局2006年3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逐步为旧住宅小区居民提供环境整洁、卫生舒适、安全有序的居住条件,根据我市小区整治出新总体工作要求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我市旧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旧小区的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建立各区人民政府、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管企业齐抓共管的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旧住宅小区的长效管理、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实施优惠扶持政策,执行长期监督考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地推进旧小区的管理工作,为改善旧小区广大群众的生活
    2023-04-22
    376人看过
  •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职
    各区、县工会、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各局、总公司工会,各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规范行为,促进职工消费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性质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解决职工基本消费需要,职工自己组织起来,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性互助合作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福利性的互助互济活动。二、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各级工会应本着“自愿组合、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社员受益、扶贫解困”的原则,从各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实行社员合作制,优先吸收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通过“社员出资、集体购买、自我服务、社员受益”的形式,服务职工、让利职工、维护职工的利益,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特别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三、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北京市总工会可牵头成立北京市职工消费合作总社,负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建立和规范我市家庭装饰市场,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工商局拟定的《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建立和规范家庭装饰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家庭装饰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必备设施,由具有一定资质标准的中小型装饰企业进场集中经营,由工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家庭装饰,装璜的咨询、设计、材料供应、安装施工、工程监管、质量监督、投诉受理等各项服务的有形市场。二、家庭装饰市场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范和市场布局的要求,方便群众,市场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其经营范围为不需招投标的室内装饰工程及家庭装饰工程。市工商局在市场设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
    2023-06-10
    383人看过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工商分局、地税局、交通支(大)队、物价局: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75号令)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停车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2023-04-23
    309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转发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高速公路公司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发布文号:市政工程局、公路局、京津塘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为适应我市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现将财政部、交通部颁发的《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凡有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企业继续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同时参照本财务制度执行。二、目前暂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高速公路企业,按《公司法》规范后,应改按本财务制度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的特点,
    2022-11-16
    26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南京市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中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1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南京市轨道交通局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8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制作月度运营情况报表,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 南京市户口政策对于落户南京怎么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4
      购房落户前期准备材料1、书面申请2、购房协议或购房合同3、所购房屋产权证4、所购房屋土地使用证5、迁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6、迁移人的未婚证明、结婚证或小孩出生证明7、迁移人相互关系证明外地人落户南京四步骤1、申请:所购房产地属派出所办理准迁证2、审核:民警上门核实是否真实居住以批复申请3、迁出:回派出所领准迁证去原户籍所在地办迁出证4、迁入:拿迁出证明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迁入